当事人名称/姓名:潍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玉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J
地址: (略) 邵庄镇西首
2024年5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配合部大气监督帮扶组(辽宁组第五轮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焙烧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SNCR脱硝未正常使用;2、煅烧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SNCR脱硝未正常使用。你单位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我局将于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
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 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