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开封卓 (略) 锂电池绿色处理资源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5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 预防对策和措施 |
锂电池绿色处理资源再利用项目 | (略) 顺河回族区东郊乡 (略) 1号 | 开封卓 (略) | 河南 (略) | 项 (略) 顺河回族区东郊乡 (略) 1号,主要为锂电池绿色处理资源再利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43.*元。 | 1.废气。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有破损电池存放库废气、撕碎烘干废气、破碎分选废气、黑粉储料仓废气、包装废气、石灰粉筒仓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 撕碎烘干废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冷凝”预处理,与破损电池存放库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一起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喷淋塔+气旋塔+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氟化物、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限值标准,非*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及其修改单标准限值。 破碎分选废气、黑粉储料仓废气、包装废气收集后引入“旋风收尘器+袋式除尘器+喷淋塔”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 石灰粉筒仓废气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废水,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化粪池+格栅井+调节池+缺氧池+MBR膜反应器”,处理后主要污染物浓度执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 (略) 绿化用水标准要求,用于厂区内绿化,不外排。 3.噪声。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控制;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冷凝液、碱液喷淋塔更换废液、碱液喷淋塔沉渣、水喷淋塔沉渣、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
二、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