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略) 受沈阳 (略) 管理人委托将于2024年10月19日10时至2024年10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 (略) (处置单位:沈阳 (略) 管理人,监督单位: (略) (略) ,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拍卖成交价仅为买受人购置成本一部分,请务必详细阅读下文“相关风险提示”,并请预先考虑潜在购置成本!
2、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项 (略) 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3.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4.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次拍卖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管理人及第三方拍卖机构不承担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有意者请向管理人咨询,未向管理人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二、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起拍价:30,#,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及其整数倍。
1、沈阳经济技 (略) 浑河十五街8号#地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土地使用权证号:沈开国用(2012)第307号
使用权面积:#.72㎡
终止日期:2062年10月30日
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抵押权人将在成交后解除抵押权登记,截至本公告发出,本拍卖标的物有查封,管理人已向采取查 (略) 申请解除查封,预计可以成交后一个月内解除全部查封及抵押。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及附属物明细表:(该明细仅供参考,实际数量以现场看样为准):
2、沈阳经济技 (略) 浑河十五街8号地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土地使用权证号:沈开国用(2012)第205号
使用权面积:#.19㎡
终止日期:2061年8月15日
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抵押权人将在成交后解除抵押权登记,截至本公告发出,本拍卖标的物无查封。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及附属物明细表:(该明细仅供参考,实际数量以现场看样为准):
【相关风险提示】:
请各意向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部分,并谨慎决策!参拍即意味着各意向竞买人自愿接受本竞买公告约束,竞拍成功后,实际买受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管理人或上拍机构责任。
1、“307号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及附属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由此可能导致 (略) 罚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拆除、罚款等法律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05号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及附属物只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验收合格证、消防备案、竣工备案等一系列法定手续,因此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经现场勘查及对照建设规划图发现,地上建筑物中的办公楼可能与建设规划不一致,存在违建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 (略) 罚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拆除、罚款等法律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特别提醒:经管理人与规划主管部门咨询,该地上建筑物中的办公楼办理产权登记时,可能会涉及行政罚款,其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5%-10%。如不缴纳该罚款则存在后续无法补办相关手续的问题。缴纳罚款则将显著增加竞买人的购置成本,请意向竞买人务必提前向相关部门咨询并预先考虑由此增加的购置成本!上述罚款的计算仅供竞买人参考,管理人对罚款数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具体事项需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2、“205号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及附属物后续补办诸多手续及产权证件将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审批,并将产生相关费用,经初步咨询住建部门可能费用较高且存在无法通过审批的可能性,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及可能增加的大额购置成本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根据沈阳 (略) 向管理人交接的全部资料,管理人无法提供两地块建筑物、构筑及附属物的准确工程造价数额。若竞买人后续竞拍成功后, (略) 对该地上建筑物、构筑及附属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由此产生的聘用费用将增加购置成本,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咨询并预先考虑。
4、经现场勘查发现,两地块消防未经验收,是否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否齐备不能确定,由此可能导致 (略) 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等法律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5、经现场勘查发现,“205号地块”内变压器存在不完整情况,无法保证正常使用。因两 (略) 常年废弃不用,无法核实供水、供暖是否正常,且已历经多个寒冬,不排除相关供水、供暖管线存在冻裂、毁损的可能性。若竞买人后续竞拍成功后自行负责维修并与相关部门协商恢复供水、电、暖等,由此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用、陈欠费用及违约金等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经现场勘查发现,“205号地块”地上建筑物中的办公楼楼体外墙、内墙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落、开裂、漏水等破损情况, (略) 常年废弃不用,管理人、上拍机构不保证办公楼符合使用标准和安全标准。若竞买人后续竞拍成功后需自行查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7、鉴于本次询价标的两地块上建筑物部分存在上述瑕疵,不排除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甚至被限制拆除的可能性,由此可能涉及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补办相关手续费用过高、建筑物涉嫌违建需限期拆除等一切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8、经现场勘查发现,“205号地块”内西南侧部分场地建设有小平房,未纳入评估中,并存在上述瑕疵,不排除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可能性,由此可能涉及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补办相关手续费用过高、建筑物涉嫌违建需限期拆除等一切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9、经现场勘查发现,“307号地块”上建筑物在建厂房中地上建筑部分丢失,地下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均需竞买人自行进行现场勘测,管理人予以配合协助。
10、经现场勘查发现,“205号地块”内存在嘉宝环球生产出的产品垃圾,由此可能导致的清理费等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11、2015年7月30日, (略) 规划和 (略) 经济技 (略) 分局向嘉宝环球送达沈规国土闲认字[2015]#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307号地块”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经管 (略) (略) 经济技 (略) 分局咨询,若竞买人后续竞拍成功后,由相关部门可解除闲置土地认定。
12、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实施细则>的通知》(后附)第六条规定,并经管 (略) (略) 经济技 (略) 分局、 (略) 不动产登记 (略) 土地储备中 (略) 场部咨询,因“307号地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审计机构均无法出具“205号地块”和“307号地块”已经投入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地价款除外)25%以上的工程投入证明,买受人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可以先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略) 拍成交,就成交地块的后续开发利用投资事宜,政府相关部门将分别与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可以持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待投入开发建设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后,方可办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届时,管理人予以配合。办理权证时,需符合后附的《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土地转移登记》所列清单条件。
13、请竞买人关注本链接所附的土地证上记载的全部事项。
如最终实际买受人实际成交后,对本次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上述瑕疵、法律和经济风险提出异议,并拒绝缴纳尾款、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等义务,则视为买受人悔拍。管理人、上拍机构有权随时重新组织竞拍,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而作为破产财产,并应承担两次询价之间的差额损失。再次竞价时,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请各意向竞买人详阅上述风险提示,并谨慎决策!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个工作日10时止在工作时间接受咨询,联系人:沈阳 (略) 管理人,咨询电话:#。有意者可自行看样,或与联系人沟通具体看样方式。
四、标的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
竞价标的如若存在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向上拍机构或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京东实名认证相一致),资 (略) 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竞价开始前10天与管理人联系。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价,不参加竞价的请关注本次竞价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竞价方式
(一)竞价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管理人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二)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本次拍卖保留价为起拍价。
七、保证金与余款交纳
第一次出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款,由京东结算给管理人指定账户;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价成交后,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买受人应于成交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将竞价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沈阳 (略) 管理人;账号:#;开户行:中国 (略) 沈阳分行),注明“破产案号:(2019)辽01破4号;款项性质: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两块土地拍卖尾款”。逾期则视为买受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技术服务费和拍卖佣金的缴纳
1、技术服务费:标的物竞拍成功后,拍卖系统会生成一笔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全额缴纳,并向管理人提交服务费缴纳凭证,以确保保证金与拍卖余款一并转入管理人账户,完成拍卖款的支付。
2、拍卖佣金:买受人应于竞价成功后7日内按照成交价的2%(含税价)向 (略) 支付拍卖佣金,竞价成交后,竞买人未按时支付拍卖佣金的,视为毁拍,已收取的竞拍款不予退回。拍卖佣金需买受人转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 (略) ,账户号码:#0601,开户银行:盛 (略) 振兴支行)
九、移交与过户
买受人在交齐所有成交款及拍卖佣金后3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沈阳 (略) (略) (地址: (略) (略) 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本次拍卖涉及的技术服务费和拍卖佣金由买方承担,所有的拍卖税费等交易费用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项资产拍卖成交前欠付的税金由沈阳 (略) 承担,办理权证所需费用由报价人承担。拍卖成交后,相关财产权证均由买受人自行咨询并办理,管理人对拍卖标的不承担担保责任,如可以办理相关财产权证,管理人予以配合协助。上述因交易过户而产生的一切税、费的标准及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若成交后买受人拒绝承担交易过程中按法律规定由买方承担的一切税、费时视为买受人悔拍,管理人、上拍机构有权随时重新组织竞价,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承担两次拍卖之间的差额损失。再次竞价时,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价标的所涉及的水、电、煤气、管理费等相关未了且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由买受人自行咨询和承担。买受人在承担后不得据此主张竞价无效或向管理人、上拍机构索偿。
十、风险提示
(一)标物特殊情况说明:
1.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抵押权人为中国 (略) 沈阳铁西支行,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拍卖成交后,将依法解除抵押权登记。
2.其他特殊情况详见第二部分风险提示部分
(二)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竞买人也可根据《竞买须知》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
(三)竞买人竞价前应向工商、税务、外管、商务等政府部门,对标的物的权属、能否过户、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特别提示:地上建筑物无产权手续,不具备过户条件,无法过户,竞买成功后需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手续。
(四) (略) 络竞价所涉标的物,全部依其现 (略) 置。现状是指看样时点标的的质量、数量、新旧程度、使用现状等现实状况及是否具有所有权手续等。至竞价时点竞买人没有异议,则表示竞买人认可看样时点与竞价时点标的现状一致。请欲报名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 (略) 场价格的波动,谨慎选择,慎重决定。管理人、上拍机构、 (略) 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 (略) 络竞价所涉标的物已知的标的物属性、抵押、查封等情况已经公示,买受人需承担标的物存在的其他权利瑕疵风险。如果标的物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导致交易行为无法顺利完成的,仅退还买受人支付的全部价款的本金(价款包含保证金), (略) 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管理人、上拍机构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七)因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起拍价、保证金、竞价成交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请根据《竞买须知》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准备。
十一、 (略) 上公开竞价《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标的物相关文件 (略) 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上拍机构已就前述相关标的物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 (略) 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十二、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标的竞买公告、须知、标的详情。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咨询电话:#,联系地址: (略) (略) 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
凡发现竞价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24-#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
此公告在“ (略) ”上发布,网址: http://**。
(略)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