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法人或相应资质的联合体【如为联合体,需签订联合体协议并明确以承担施工工作的成员为联合体牵头人及各联合体成员责任、义务,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2家(含牵头人)】: ①施工单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设计单位: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级(或以上)资质; 注:(1)资质 (略) [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的要求承接工程。具体原则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执行。 (2)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略) 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 (略) 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略) 〔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2、项目负责人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①施工项目负责人(兼项目总承包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按【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 函〔2023〕46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略) 函〔2023〕149号)】执行,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截止开标时未担任其他在建(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②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 注:(1)根据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略) 〔2019〕50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略) (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2)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 (略) (略) ”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在开标前须按照《 (略) 场信用管理办法》(梅市建字2022-155号)的 (略) (略) (略) 自行申办企业及各项目负责人信息 (略) 公开发布。 4、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 (略) ”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企业信息相关证明文件; 5、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自2024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企业和拟派的各项目负责人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略) ”、“ (略) (略) ”上未有被限制参与投标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