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崇明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港沿镇纬二路北侧,北沿竖三河西侧,崇明区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园区内,从事湿垃圾处置(包括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总处理规模为360t/d,餐厨垃圾设计处置规模90t/d,厨余垃圾270t/d。建设内容包括一体化车间、黑水虻养殖车间、厌氧区、沼气区以及配套的公辅工程、环保工程。
本项目建成后,年产粗油脂2591.5t/a,黑水虻干虫270.1t/a,沼气762.85万Nm3/d。员工61人,年工作时间365天,昼夜连续运行。项目总投资63463.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4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 (略) 环 (略) 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施工阶段,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脱水沼液经预处理,与养殖系统排水、沼气净化排水、锅炉排水、软水制备排水、除臭系统排污水、循环冷却塔排水、实验废水、膜清洗废水进入调节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 DA001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固废中心园区污水处理站。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本项目厂区废水总排口(DW001)的酸碱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等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 2 三级标准,溶解性总固体满足园区污水站协定浓度。
2、应落实《报告书》要求,低浓度恶臭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15米高排放;高浓度恶臭废气、污水处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15米高排放;黑水虻养殖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15米高排放;两套发电机组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DA004、DA005排气筒15米高排放。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 DA001、DA002 排气筒排放的氨、硫化氢、*硫醇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 1、表 2 限值要求;DA003 排气筒排放的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 1、表 2 限值要求;DA004、DA005 排气筒排放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 1 限值要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放速率均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表 2 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 2 限值要求。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提高废气捕集效率。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厂界处氨、硫化氢、*硫醇、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 3、表 4 非工业区厂界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3、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四侧厂界昼、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实验固废、沾染化学品的包装材料等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厨余三相固渣、脱水沼渣、虫砂、预处理杂质、气浮杂质、脱水污泥、纳滤浓液、废硫膏、废脱硫剂、废树脂、废滤膜、废生物滤池填料、废活性炭(非正常工况)、一般性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根据《报告书》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崇明区湿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