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内蒙古成吉 (略) 增资扩股项目 | 项目编号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月23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2月23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 |
项目 |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内蒙古成吉 (略) |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 (略) 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敖牛马营132号办公楼三楼南侧三间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秦忠伟 | |||||||||||||||||||||||||||||||||||||||||||||||||||||||||
成立时间 | 2023-10-11 | 注册资本 | 1470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D1529G2J | 所属行业 | 农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机械服务;农业园艺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副产品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农业机械租赁;谷物种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地整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用薄膜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零售;肥料生产;牲畜饲养;动物饲养;水产养殖;农作物种子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3 | |||||||||||||||||||||||||||||||||||||||||||||||||||||||||||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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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企业承诺 | 1、我方公告的产权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我方对《内蒙古成吉 (略) 增资扩股项目》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如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规定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 |||||||||||||||||||||||||||||||||||||||||||||||||||||||||||
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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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旭天资产评估中心(普通合伙)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1月30日 | ||||||||||||||||||||||||||||||||||||||||||||||||||||||||
资产总额 | 0 | |||||||||||||||||||||||||||||||||||||||||||||||||||||||||||
负债总额 | 0 | |||||||||||||||||||||||||||||||||||||||||||||||||||||||||||
净资产 | 0 | |||||||||||||||||||||||||||||||||||||||||||||||||||||||||||
每股对应估值 | 0 | |||||||||||||||||||||||||||||||||||||||||||||||||||||||||||
项目内容 | 拟募集资金总额及对应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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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注册资本 | 1830万元 | 拟增资底价 | 1元/每注册资本金元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扩大资本规模,引进先进技术。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增资企业决策文件 | 内蒙古成吉 (略) 股东决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松山区财政局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内蒙古赤峰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内蒙古赤峰 (略) 董事会决议 |
特别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增资企业成立于2023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1470万元,暂未进行实缴,未进行经营活动。增资后原股东中科农牧投拟以区政府财政追缴的扶贫资金物化资产进行出资,完成实缴。 2.本次增资拟引入投资方1名,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83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3300万元,增资价款中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投资方须在增资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实缴。 2.过渡期损益: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后至本次增资工商变更完成期间(简称“过渡期”),融资方产生的损益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3.增资后法人治理结构: (1)增资后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各股东组成,按照《 (略) 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职权; (2)增资后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名由投资方提名, (略) 中 (略) 提名,股东会进行选举。董事长从投资方推荐的董事中产生。 (3)增资后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增资企业原股东委派。 (4)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投资方推荐,董事会聘任;设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各1人, (略) 中 (略) 提名,董事会聘任。 4.其他以最终签订的增资协议为准。 5.最终投资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增资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增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 6.意向投资方须知晓、承诺并认可上述情形,本次增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详见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备查文件,备查文件仅供参考,敬请投资方查阅相关资料并详尽了解相关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增资企业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8.意向投资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投资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其他需披露事项 | 无 |
增资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本次增资扩股拟引入投资方1名。 1.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确认投资资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时,由增资企业参照竞争性谈判要点自主决定是否确认其最终投资方资格;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增资企业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2.竞争性谈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人进行择优选择: 1)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因素; 2)意向投资方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 (略) 治理情况等; 3)意向投资方具有育种研发能力及研发团队; 4)产业协同因素。 (略) 当前主营业务及发展规划相匹配并能产生协同效应。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条件和增资价格、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获得增资企业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并签署《增资协议》,则增资达成。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原股东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增资终结。 |
投资 | 投资人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实收资本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2.意向投资方具备种子加工项目管理经验,有科研团队和核心专利; 3.意向投资方具备丸粒化种子技术相关专利技术经验; 4.具备繁育优良玉米品种的能力,育种方面具有自己的知识产权;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投资体投资。 |
增资条件及其他事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并签署由增资企业提供的保密承诺函后,可以查阅增资企业置放于中心的相关资料并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中心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应接受并配合增资企业对其作出的反向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补充提供与增资有关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材料。 2.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材料及本公告中约定的其他证明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材料)。中心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并就意向投资方登记情况通知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在收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向中心书面确认。中心在收到增资企业确认投资方资格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书,通知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各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中心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保证金至中心指定账户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3.增资企业应在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择优实施方案,中心协助增资企业按照择优实施方案选定最终投资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需按择优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向中心递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收到响应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约定谈判时间。 4.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原股东以及最终投资方对增资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增资企业向中心书面反馈择优结果,中心在收到增资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企业及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最终投资方需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5.最终投资方在《增资协议》签订后按照增资协议约定交纳增资款,同时按约定向中心指定的交款账号支付交易服务费。 6.本项目接受投资方以现金方式或与增资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7.增资后运营团队应保证增资企业每年上缴区财政扶贫资产收益金不低于扶贫资产部分的5%,若企业经营利润部分达不到上缴金额,由投资方单独补齐。 8.中心在收到最终投资方交纳的增资价款、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凭证出具日起3个工作日将结算的增资价款转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9.意向投资主体应为单一主体,不接受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 10.意向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并同意:①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核查,并保留最终解释权;②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增资企业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增资标的重新挂牌,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③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承诺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④认同并支持增资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同意并配合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⑤增资企业股东会为增资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增资企业董事会、监事、经理层按增资协议或章程规定构成;⑥在确定投资方后,须经融资方对增资结果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增资程序。 | |
标的交付 | 根据最终签订的增资协议办理 |
投资 | 操作规则 | 意向投资人在报名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以下由交易机构自行填制。 | |
现场尽调 | 公告期内 | ||
意向投资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23日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100万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 非因融资方原因,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融资方、投资方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融资方、中心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①意向投资方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②被确认投资资格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未参与后续投资程序的;③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公告约定签订增资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间付清增资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④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⑤意向投资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①最终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订且投资方按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或扣除服务费后无息原渠道退还; ②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投资方,其保证金将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投资方服务费 | 按照公告中公示的收费办法执行(见附件下载) | ||
附件下载 |
联系 | 标的咨询 | 杨女士 * |
技术支持 | 李女士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单位地址 |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 |
其 他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