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年产15万吨腻子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2204-*-89-01-*)属扩建,项目于2022年8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2014年10月, (略) 环境保护局对原有工程进行了环评批复《关于广西贺州 (略) 年产20万吨表面处理超细重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审〔2014〕60号);2017年11月, (略) 平桂区环境保护局同意原有工程一期1条生产线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于广西贺州 (略) 年产20万吨表面处理超细重钙项目(一期1条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贺平环验〔2017〕51号);2018年7月, (略) 平桂区环境保护局对原有工程改扩建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关于 (略) 年产10万吨塑料母粒、1万吨*烯共聚母粒、1万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平环审〔2018〕28号);**日,年产10万吨塑料母粒、1万吨*烯共聚母粒、1万吨塑料制品项目(一期年产4万吨塑料母粒)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日,年产20万吨表面处理超细重钙项目(二期3条生产线)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项 (略) 平桂区旺高工业区(龙翔大道与昌业路交汇处西北角),中心地理坐标为: 东经111°24′5.782″,北纬24°34′47.269″。本次扩建利用现有车间建设,不新增用地,占地面积为1700m2,主要建设内容和生产规模为:在现有厂房内新增1套生石灰消化系统设备及4台密闭搅拌机,利用现有生产线生产的重钙粉和生石灰消化系统产出的熟石灰粉混合搅拌生产腻子粉,建成后形成年产15万吨腻子粉(其中内墙腻子粉10万吨、外墙腻子粉5万吨)的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为:生石灰消化系统1套、研磨机1台、密闭混合机4台、包装机2台;内墙腻子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材料→配比→密闭混合→成品包装→外售;外墙腻子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生石灰块料→卸料、输送→生石灰消化系统→熟石灰料仓→磨粉→配比→密闭混合→成品包装→外售。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8万元,占总投资的9.33%。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贺州旺高工业区(广西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线须布置在封闭标准厂房内,项目生产线各粉状原料投料口设备上方使用钢板密封遮蔽,并配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生石灰块料卸料单元须落实三面围挡;混合搅拌过程在密闭状态进行;破碎和消化工序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后,经水喷淋+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厂房外排放;研磨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尾气通过泄压阀无组织排放;包装过程须采取设置围挡、安装除尘设备等有效措施降尘。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产废水产生。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三)加强环境管理,制定、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职责分工并上墙公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美化、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