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云 (略) 项目地块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49号)收悉。经县政府2024年3月15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收回址在云霄县莆美镇顶溪农场的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及全部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漳州兴龙土 (略) (2009)漳兴评估字第093号委估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房地产范围),根据测绘部门现场实测土地面积共计为*.27平方米,具体范围以收储红线图为准。
二、同意收回补偿资金总额为1902.*元,由县财政局将剩余未拨付202.*元拨付给云霄县 (略) 。
三、同意由云霄县 (略) 与云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该地块纳入县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云 (略) 项目地块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49号)收悉。经县政府2024年3月15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收回址在云霄县莆美镇顶溪农场的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及全部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漳州兴龙土 (略) (2009)漳兴评估字第093号委估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房地产范围),根据测绘部门现场实测土地面积共计为*.27平方米,具体范围以收储红线图为准。
二、同意收回补偿资金总额为1902.*元,由县财政局将剩余未拨付202.*元拨付给云霄县 (略) 。
三、同意由云霄县 (略) 与云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该地块纳入县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