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R202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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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藏A6197C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23,776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2-0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车辆按现场展示的状况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现场查看确认后,受让方同转让方签署《车辆查看确认书》,若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三、车辆过户时涉及的任何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过户。车辆过户前的违章、保险(交强险)、年检由转让方负责解决,车辆过户后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章、保险、年检等所有车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四、车辆过户后,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保险的变更手续,确保保险受益人与车辆所有人一致。 五、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六、本次项目涉及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七、车辆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八、如果受让方虽已提车,但尚有交易合同约定的款项没有付清,转让方对[合同车辆]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且受让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任何方式用于抵押或其它债权担保。若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方据此有权解除[交易合同],收回[合同车辆]并向受让方收取车辆使用费。 九、[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和未结束之前,转让方暂扣押登记证书到车管所做车辆抵押登记,直至受让方付完全部车款合同结束归还登记证书解除抵押,车辆产权归受让方所有。 十、未支付完车辆全款期间,任一汽车出现需要保养和维修等问题时,维修厂家、费用等问题由受让方进行负责,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不因此受任何影响。 十一、因所购汽车造成受让方及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使转让方遭受任何损失,则受让方应于接到转让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十二、在受让方未支付完所有款项前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转租任一车辆,不得以所购物件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得在任一汽车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转让方所有权的行为。 十三、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油料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十四、看车联系人:孙女士联系电话:(略) 十五、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明细表》。 十六、本次项目公开的《车辆明细表》内如车辆公里数等部分信息,是基于评估基准日当天的数据信息,部分车辆数据信息可能存在差异,《车辆明细表》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应当以报名前对车辆现场查看后的数据信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