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落实好《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14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2]2248号),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作风建设,促进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规范登记人员行为,提升窗口为民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政治思想规范
(一)深入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
(二)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执行“四个服从”,始终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依法依规为民服务。
二、廉洁自律规范
(一)严禁以权谋私、以职谋利,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执行廉政准则,依法行政,廉洁服务。
(二)严禁内外勾结,通过倒号卖号、加急办证等方式,收取好处费,严禁办理人情件。
(三)严禁“索、拿、卡、要”,严禁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及馈赠,秉公办事。
(四)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六不准”,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工作行为规范
(一)纪律规范
1.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外出要按规定请销假。
2. 不在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空岗,临时外出要显示暂停服务。
3. 不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看视频、网上购物、炒股、聊天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 不得对办事群众推诿、冷漠,严格执行首问服务制度,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5.禁止私自携带档案材料离开办公区域,涉及服务网点之间档案移交的,应安排专人负责、专人移交,确保档案安全。
6. 妥善保管信息管理系统密码,防止泄露或被窃取,不得使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管理系统。
7.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 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二)形象规范
1. 树立忠于职守、勤政高效、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
2.净化办公环境,保持清洁卫生,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严
禁在登记大厅内吸烟和大声喧哗。
3.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保持良好的形象。
(三)服务规范
1.“三心三声”:服务要有热心、诚心、耐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2.“六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大件、小件一样对待。
3.“五心四零”:咨询回复热心、工作过程细心、受理投诉耐心、听取意见虚心、提供服务诚心,业务办理零误差、服务质量零投诉、登记收费零偏差、多窗受理零出现。
(四)岗位规范
1.咨询引导岗。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政策解答、法规宣传等工作,负责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引导业务分流和预审服务。
(1)符合办理条件的,指导服务对象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引导至相关窗口办理业务。
(2)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3)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联系电话或具体地址等。
(4)对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需要查询相关材料才能解答的,引导至相关科室予以接待。
2.权调岗。
(1)负责不动产权属调查。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2)测绘成果接收与审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动产测绘单位建立互通平台,申请人提供测绘成果后,测绘单位提供测绘成果电子版至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核对。审核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及审查,审查无误后,进行数据入库更新。
(3)房屋测绘图件审查和楼盘数据库的管理。依据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审图人员结合提供的建筑施工图件、查阅原房产档案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房屋各部位功能的明确、分层分户图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共用部分的分摊的规范性;坐落、结构层次、用途等信息与实地的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无误后,进行数据入库。
(4)对涉及土地明确规划条件、明确土地商住比、分割合并、房屋分割合并的事项,向对应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内部流程审批表,并作相应的权籍调查。
(5)对产权证灭失、遗失补发、污损、破损换发,注销原产权证书换发新证,因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他事项需现场补充公告的,进行现场公告。
3.受理岗。负责按照对外公示的收件清单,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依法履行查验、询问等职责,并指导填写《询问记录》。严禁随意设置前置条件和增加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将已受理信息及纸质资料传送至审核岗。
(2)申请材料有误且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并当场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4.审核岗。负责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对申请登记事项和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1)审核意见同意登记的,在规定时限内将已审核信息及审核意见传送至登簿岗。
(2)审核意见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和相关告知书的签收文件。
(3)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明确告知补全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期限内。
(4)依法应当实地查看的,在规定时限内实地查看,并对查看对象拍照,填写《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现场照片及查看记录应归档。
(5)依法应当公告公示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告,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期限内。
a.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办理登记。
b.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停办理。异议成立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6)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能办结的原因和延期时限。
5.登簿岗。负责核实相关信息,依法将申请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严禁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或擅自修改登记事项。
6.缮证岗。负责各类经审核登簿后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缮证(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贴图、盖章等登记工作。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预订购、使用、作废、损毁、结余等情况建立清册,确保每本证书和证明去向清楚。
7.发证岗。负责保管和发放已缮证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收回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核对领证人的身份证件、核查缴费凭证,确认无误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2)保管好未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要求建立各类登记业务台账,做好业务数据统计。
8.档案信息查询岗。负责履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职责,依法依规接受查询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1)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2)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本行为规范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全体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