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平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住所地:平昌县金宝大道二段国光新城2号楼3层
二、基本情况
经查,平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在实施平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托养)中心示范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中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答复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以及《四川省财 (略)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平昌县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警告 (略) 罚。
平 (略)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