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浙江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 (略) 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国内一流,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各方共同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权利和责任,“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一、权益保护更坚实
强化诚信履约。要求政府部门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职能调整、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款项。对拒绝或 (略) 场主体款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要求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最大 (略) 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治理民企内部腐败。针对民营企业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企业资产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明确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 (略)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法院加大惩处和追赃挽损力度。
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 (略) 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稳定性、出台时机评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适应调整期。
二、市场竞争更充分
(略) 场准入“隐性壁垒”。要求依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 (略) 场主体, (略) 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明 (略) 场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 (略) 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简化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明确无法律、 (略) 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师负责制。
三、增值服务更贴心
一站式“增值服务”。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线上企业综合服务专区,鼓励设置企业(行业)社区,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政务服务“兜底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略) 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 (略) 场主体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便利“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使用原字号。
“政策找企业”。汇集涉企优惠政策,运用数字化手段精准匹配企业需求,推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兑现。
数字赋能减负增效。推行企业报表和年度报告“多报合一”、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工程图纸线上审查、工程档案电子归档、税费合并申报等措施,提升服务效能。
便利企业退出。强化企业 (略) 联动,探索建立重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启动援助,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可按规定修复信用。
四、监管执法更规范
推行“综合查一次”。要求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加强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加强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编制重点产业合规指引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劳动用工等专项合规指引。支持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员制度。
五、要素保障更充分
差异化用地供给。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 (略) 场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保障水、电、气供给。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实现报装申请 (略) 通办。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不得以拖延服务 (略) 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的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由企业承担从规划红线 (略) 接入工程的费用。 (略) 场主体中断供应。
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按规定比照认定境内相应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金融要素保障。鼓励设立绿色金融分支机构, (略) 挂牌融资服务直通制度,协助企业依 (略) 挂牌、改制、重组、并购涉及的资产权属问题。
数据集合权益登记。规定数据集合权益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凭证。
六、创新支持更有力
促进创新成果应用。规定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健全保险补偿、应用奖励等激励保障机制。
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校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科技特派员制度。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进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依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先试用后转化等制度。
保护新经济新活力。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略) 企 (略) 场竞争。
七、双向开放更通畅
助力高质量“引进来”。规定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外 (略) 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护航高水平“走出去”。加强跨国企业、涉外中介机构培育,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高质量跨国并购,并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机制,让企业安心“走出去”。
八、政企关系更健康
政商交往“三张清单”。建立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倡导“三张清单”,明确政商交往规则,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
大力弘扬浙商精神。加强对企业家、劳动者的正面宣传,让企业家在浙江更有归属感。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虚假和侵权信息的处置力度,营造尊重创新创业、爱岗敬业的舆论环境。
社会治理助力营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弘扬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经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涉企争议协调化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