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 (略)
关于海垦(陵水) (略)
陵水县群英乡打铁村建筑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抵押公告
海垦(陵水) (略) (抵押人)和 (略) 海南省分行(抵押权人) (略) 来函告知陵水县群英乡打铁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抵押情况。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2015〕12号)规定,现就陵水县群英乡打铁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抵押情况公告如下:
一、海垦(陵水) (略) 与 (略) 海南省分行签订了《项目前期借款合同》(编号: (略) 借字第24号)和《抵押合同》(编号: (略) 抵字第4号),根据合同约定,抵押人将其持有的“陵水县群英乡打铁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C**,有效期至2044年1月26日)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担保。抵押期限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7日止。
二、在抵押期间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按 (略) 申请办理。
三、该采矿权出让收益为分期缴纳,如该抵押权一旦实现,抵押权人或采矿权受让人应当继续承担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义务。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解除公告申请书, (略) 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 (略) 站上进行公告。
五、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对抵押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双方应如实提供材料,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纠纷,依法承担责任。
七、因违法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受罚以及抵押双方其他原因导致抵押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