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公〔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24〕850号)同意我县征收城郊乡集体农用地20.4542公顷(耕地7.3486公顷)、未利用地0.0096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097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农用地1.4590公顷、未利用地11.0676公顷,共计33.0001公顷(其中耕地7.3486公顷)。作为洛宁县滨河大道东延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用途:
征收地块1:城郊乡冯庄村集体农用地5.5601公顷,建设用地0.0097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2:城郊乡冀庄村集体农用地3.8891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3:城郊乡王协村集体农用地0.3070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4:城郊乡温庄村集体农用地1.2912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5:城郊乡吴村集体农用地0.8728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6:城郊乡溪村集体农用地4.0107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7:城郊乡在礼村集体农用地4.5231公顷、未利用地0.0096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使用地块8:洛 (略) 国有未利用地11.0676公顷、国有土地1.4590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具体四至以该宗土地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城郊乡王协村、吴村、在礼村位于(略) (略) 片,征地补偿标准为78.(略)元/公顷;城郊乡冀庄村、溪村位于(略) (略) 片,征地补偿标准为70.(略)元/公顷;城郊乡冯庄村、温庄村位于(略) (略) 片,征地补偿标准为64.(略)元/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分配使用,社会保障费支付给洛宁县社保中心,记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账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产值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 (略)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权益,县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 (略) 置。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