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郑重说明:网络司 (略) 在网拍平台上独立进行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凡是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均可自行参与竞拍。委托他人竞买的,参与报名需要用实际竞买人的名称及证件号码。除《拍卖公告》中确定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拍卖,所有拍卖活动与中介机构无任何关系,在拍卖过程中,法院确定的拍卖辅助机构不得向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除买受人悔拍情形以外,法院也不会向买受人收取拍卖费用,请竞买人对中 (略) 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举报电话:0377-*。因法定情形或者拍卖标的物的未知瑕疵可能导致拍卖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拍 (略) 最终裁定为准。因拍卖标的涉及案件未知因素可能导致标的物延迟交付,请竞买人予以理解。竞买人参加网络司法拍卖,视为对拍卖公告内容了解并接受。如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 (略) 或拍卖辅助机构联系。
(略) 宛 (略)
关于【 (略) 宛城区张衡路 (略) 11幢1单元602室(产权证号*、*-1)房产一处】第二次拍卖公告
(略) 宛 (略) 将于2023年11月19日10时至2023年11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 (略) 宛 (略) 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户名: (略) 宛 (略) ,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略) 宛城区张衡路 (略) 11幢1单元602室(产权证号*、*-1)房产一处,全额集资房,实勘时位于 (略) 12幢西单元5楼东户,房屋用途为住宅,建成年份1999年,证载建筑面积125.78m2(套内建筑面积113.77㎡,共有分摊面积12.01㎡),混合结构,三室二厅一卫,总层数7层(-1至6),证载显示位于6层,实勘时位于第5层,共同共有,无抵押 ,未腾空(被执行人在内居住),无租赁,无钥匙(在被执行处),简装修修,物业水电燃气欠费情况不详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土地 。 (略) 首封。
评 估 价*元 起 拍 价*元
保 证 金*元 加价幅度5000元
二、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 (略) 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时间为准。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例外)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的五个工作 (略) 宛 (略)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非自然人的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受领标的物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前述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受领标的物。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拍拍金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和组织看样等工作,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联系方式见文末),咨询内容和立 (略) ,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 (略) 或相关机构部门了解标的物的有关信息及程序办理。
五、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本拍品一切已知或者未知的瑕疵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标的物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标的物原产权人(被执行人)缴纳本次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缴纳本次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契税。但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垫付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标的物原产权人已纳税(费)票据, (略) 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不具备缴纳税款条件的,本院不为买受人留存该项费用,本院将及时发放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其他所涉欠税(费)以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 (略) 审查后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有关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票据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税务、房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不 (略) 等相关部门了解。可能存在的物业费、能耗费、水、电、大修基金、燃气空调初装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提醒买受人在出价时谨慎考虑上述费用成本,理性出价。
本次拍卖含室内装饰装修,不含室内可移动家具、家电等动产及相关债权债务。
本公告中确权的房屋、土地面积依据的是房管、不动产、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现有的登记资料。房产过户办证过程中若房管、不动产、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需重新对标的物测绘的,以房管、不动产、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测绘部门的数据为准, (略) 无涉。涉及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建筑物,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本院拍卖标的物均不负责户籍迁入迁出事宜,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当地公安部门咨询确认。
由于我国过户政策比较复杂, (略) 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配套政策跟进不足的矛盾长期存在,部分房产有房产登记信息但缺少土地信息或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或集体还是国有土地性质不明晰、难以认定等问题。存在拍卖成交后,过户登记时政策性障碍或过户周期较长等现状。提醒买受人在竞买前自行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学台的《拍卖规则》)。
九、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十、拍卖竞价前通过网络拍卖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除冻结。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十日内将拍卖余款 (略) 指定账户。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账户(户名: (略) 宛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南阳宛城支行,账号:*1467)。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二、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 (略) 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淘宝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淘宝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淘宝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淘宝网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http://**-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a214dqe.49.4c308be4kxkdWi&wh_ttid=pc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822-2870。
十三、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 (略) 宛 (略)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竞卖须知。
咨询、预约看样电话:0377-*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法院监督电话:0377-*(只负责监督,不负责咨询)
微信公众号:1、南阳宛城执行局 2、法拍网
联系地址: (略) 新华东路宛 (略) 执行局
此公告在“淘宝网”上发布
网址:http://**
(略) 宛 (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