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公 告
(第一次拍卖)
(略) (略) 根据(2024)琼01执恢2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于2024年12月3日10时至2024年12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 (略)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户名: (略)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定安新永 (略) 名下[预售许可证号为:定房(2014)预字第046号]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16套商铺(永秀国际独栋商铺1-2楼层01、02、03、04、05、06、07号商铺;永秀国际A座商铺1-2楼层07、08、09、10、11号商铺;永秀国际A座住宅1楼03、05、06、07号商铺)。按套进行单套拍卖,请仔细阅读公告标题,并以序 (略) 分,详见下表。【详情请参阅标的物介绍及相关附件】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16套商铺(按套拍卖) | ||||||
序号 | 坐落 | 建筑面积(㎡) | 评估价(万元) | 起拍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增价幅度(元) |
1 | 永秀国际独栋商铺1-2楼层01号商铺 | 198.35 | 199.14 | 160 | 10 | 5000 |
2 | 永秀国际独栋商铺1-2楼层02号商铺 | 158.41 | 165.76 | 133 | 10 | 5000 |
3 | 永秀国际独栋商铺1-2楼层03号商铺 | 161.91 | 169.42 | 136 | 10 | 5000 |
4 | 永秀国际独栋商铺1-2楼层04号商铺 | 173.22 | 181.26 | 146 | 10 | 5000 |
5 | 永秀国际独栋商铺1-2楼层05号商铺 | 78.67 | 104.44 | 84 | 6 | 3000 |
6 | 永秀国际独栋商铺1-2楼层06号商铺 | 76.31 | 101.31 | 82 | 6 | 3000 |
7 | 永秀国际独栋商铺1-2楼层07号商铺 | 49.20 | 64.72 | 52 | 4 | 2000 |
8 | 永秀国际A座商铺1-2楼层07号商铺 | 182.00 | 181.04 | 145 | 10 | 5000 |
9 | 永秀国际A座商铺1-2楼层08号商铺 | 178.96 | 178.01 | 143 | 10 | 5000 |
10 | 永秀国际A座商铺1-2楼层09号商铺 | 176.16 | 175.23 | 141 | 10 | 5000 |
11 | 永秀国际A座商铺1-2楼层10号商铺 | 192.06 | 187.16 | 150 | 10 | 5000 |
12 | 永秀国际A座商铺1-2楼层11号商铺 | 171.39 | 170.48 | 137 | 10 | 5000 |
13 | 永秀国际A座住宅1楼03号商铺 | 81.15 | 104.58 | 84 | 6 | 3000 |
14 | 永秀国际A座住宅1楼05号商铺 | 83.90 | 108.12 | 87 | 6 | 3000 |
15 | 永秀国际A座住宅1楼06号商铺 | 101.81 | 128.58 | 103 | 8 | 4000 |
16 | 永秀国际A座住宅1楼07号商铺 | 115.12 | 145.39 | 117 | 10 | 4000 |
特别提醒:
1.上述商铺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经向定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中心回复:因上述商铺使用的宗地定安国用(2011)第211号、定安国用(2011)第212号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配建的商铺房屋对应土地用途应为零售商业用地,定安新永 (略) 需进行土地用途变更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再进行相关产权登记。截至目前,定安新永 (略) 尚未办理上述宗地土地用途土地变更手续。上述商铺如以司法拍 (略) 置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缴交维修资金、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注销查封登记等。
2.经向定安县住房保障与 (略) 查询,上述商铺预售许可证号为定房(2014)预字第046号,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2014年6月16至2015年6月16日,已过期。
3.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具体详情以标的物现场实际为准,不包含室内的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房屋交付时,如实际面积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不一致,本院仅按实际面积进行交付,不承担面积差异退款等一切责任。 (略) 提醒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前,请务必参与拍品看样或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了解。
4.如上述第1项所述,上述商铺在办理转移登记前需办理使用宗地土地用途变更、缴交维修资金、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等,前述事宜的具体流程及所需缴纳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费用,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自 (略) 理相关事宜及缴纳相关费用,本院不负 (略) 理。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税务机关了解上述铺面最终完成过户需缴纳的税费情况后审慎参与本次拍卖,本院不负 (略) 理。如上述第2项所述,上述商铺的预售许可证已过期,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是否影响上述商铺的产权证办理,本院不负 (略) 理。拍卖成交后,本院仅负责向相关部门送达成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续能否办理产权登记及出证,请竞买人予以关注并自行向相关房产管理部门了解。
5.标的物产权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除办理商铺使用宗地土地用途变更、缴交维修资金、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等事宜所产生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费用以外,产权登记、备案、过户等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 (略) 拍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所有人承担的相关税(费)可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的税费(不包括办理商铺使用宗地土地用途变更、缴交维修资金、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等事宜所产生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费用,该部分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 (略) 理,本院不负 (略) 理)。如买受人垫付卖方税费的,应在收到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 (略) 置该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买 (略) 退还已垫付的税费时,需提供以原所有人名义,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标的物信息。
6.竞买人须符合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的规定,拍卖成交后, (略) 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略) 将不予出具成交裁定。如不符合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的规定参与竞拍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等法律责任)。
7.对于上述房产是否存在欠缴物业费、水电费等物业使用费用问题,买受人需自行与相关单位 (略) 理,本院不负 (略) 理。
8.上述房产如存在违反规划进行加建、改建、扩建等违建面积,则相关违反规划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详情请参阅标的物介绍及相关附件】
二、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海南省目前有房屋限购政策,竞买人应自行了解海南省有关限购政策。竞买人须符合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条件要求,应自行了解当地房产相关购房政策规定。不符合房产相关购房政策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拍。因不符合房产相关购房政策参加竞拍的,如拍卖成 (略) 无法出具成交确认书及裁定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竞买人自行承担。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若因限购政策或其他行政审批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则与拍卖人无关, (略) 不负责协调,所缴纳保证金及拍卖款不予退还。
(三)竞买人须以本人/本公司名 (略) 上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或需联名竞买的,可在开拍前3个 (略) 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办理委托手续后方可报名交保证金)。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三个工 (略) (略) 提交有效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负责执 (略)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以上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拍卖结束时为止,仅在工作时间,即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接受咨询。需要预约看样的至少在拍卖开拍卖前七个工作日预约,如无人预约, (略) 视为无人看样,将不会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开门。
特别提示:该公司提 (略) 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 (略) 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 (略) 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略) 联系电话:0898-*。
四、特别提示
(一)上述拍品买受人收取拍卖成交裁定书后,请尽快前往税务部门办理该标的物过户缴税手续,逾期将会产生滞纳金,具体缴税期限请竞买人自行征询税务部门。
(二)拍卖标的物以实物进行拍卖,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都视为对本拍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不包括办理商铺使用宗地土地用途变更、缴交维修资金、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等事宜所产生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费用,该部分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 (略) 理,与拍卖人无涉) (略) 拍规定第三十条,交易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 (略) 理,与拍卖人无涉。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其具体数额及过户条件的相关政策,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 (略) 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进行查询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因拍卖财产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本院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 (略) 理。
六、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七、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对 (略) 拍过程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竞买人、买受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已在本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因无地址确认书、已知信息有限等因素无法通知的权利人本公告现已作说明,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一、 (略) 系统将锁定竞买人账户内足额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可通过支付宝直接支付或通过银行转帐,在2024年12月11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海南农村 (略) 海口港澳支行,账号:*8),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本案执行案号及买受人姓名,买受人竞买成功支付全款后,须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凭付款凭证、相关身份材料、符合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的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如需委托)等原件, (略) 通知的时间地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买受人收到拍卖成交裁定书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应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后果。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拍卖成交价款 (略) 指定账户。买受人自行申请拍卖贷款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略) 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将拍卖贷 (略) 指定帐户。拍卖贷款相关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与银行商议和签约。若买受人逾期未交付拍卖尾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
十四、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拍卖须知。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网拍咨询电话:0898-*
法院监督电话:0898-*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8号
(略) (略)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