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 (略) :
我方拟通过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其他权益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权益拥有 (略) 置权,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我方对转让公告中的挂牌价格、权益内容等予以确认,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且已履行相应程序,经过有效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以我方名义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权益状况,并在标的权益转让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权益交接、实现等手续,若在权益交接、实现等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我方负责解决;如因我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标的权益发生无法交接或无法按披露内容实现等情形,由我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对于本次转让,我方认可联交所对各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不可撤销的拘束力;(适用于项目方放弃对意向合作方资格确认的情形)
(8)我 (略) 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联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的情形)
(9)如标的权益的原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的,我方承诺通知并要求原合作方按转让公告的要求办理合作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适用于标的权益涉及优先合作权的情形)
(10)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标的权益进行交易;
(11)我方将按照联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联交所将相关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中国国家队是指所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国际单项比赛的各项目国家队,和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的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会代表团商业事务按国际规则执行)的集体形象和统一称谓,其品牌标识和英文称号为TEAM CHINA。该品牌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设立,并由国 (略) 装 (略) 场开发、品牌维护和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此次开设的非酒精饮料类别合作企业征集属于该品牌第一层级合作。 一、项目权益 1. 排他性合作 在“中国国家队/TEAM CHINA非酒精饮料”类别享有独家合作权益。 非酒精饮料类别包括:包装饮用水和包装非酒精类饮料(不含酒精的饮料,包括但不限于运动饮料、碳酸饮料、果汁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等各种风味饮料产品)。具体排他品类双方以协议确认。 2.授权称谓 (1)中国国家队/TEAM CHINA统一称谓 授予合作方“中国国家队/TEAM CHINA合作伙伴”“中国国家队/TEAM CHINA非酒精饮料/饮用水/饮料合作伙伴” “中国国家队/TEAM CHINA官方饮用水/饮料”等与授权产品品类相关的称号。 (2)各单项国家队称谓 授予合作方“中国国家***队(各国家队名称)非酒精饮料合作伙伴”“中国国家***队(各国家队名称)合作伙伴”等相关称号。 (3)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队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为合作方定制授权称谓(例如中国国家队保障产品等)。 3.标志使用 合作方享有将中国国家队商用徽记和授权称谓用于合作方品牌宣传、市场营销、产品包装及企业内部交流的权利。 4. 形象使用 合作方享有中国国家队(含各单项国家队)集体形象(指3人以上的中国国家队成员整体画面)使用权,具体使用方式和次数由合作协议约定。 5. 产品提供 合作方产品主要用于国家队日常训练、备战及相关服务保障等工作;另有机会向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项目协会、其他相关组织等机构举办、参与的重要活动及相关工作等提供产品保障(根据实际需要,优先由合作方提供)。 6. 项目/活动参与 (1)合作方享有中国国家队主题活动优先参与权(如有)。 (2)合作方享有与项目方联合举办线上或线下品牌共建活动、公益活动、联合推广等活动的权利。 7. 宣传推广支持 支持并派人出席合作发布会、宣传推广活动及 (略) 场宣传等;协助获得中国国家队成员集体形象、各国家队集体肖像等相关影像资料;协助邀请中国国家队成员参与相关宣传推广活动(合作方支付必要的差旅和劳务等相关费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合作 (略) 并邀请合作方加入。 8. 媒体曝光权 (1)合作方享有在中国国家队/TEAM C (略) 或受项目方控制的相关活动现场进行媒体曝光、品牌露出的权利,且曝光程度不亚于其他同等级别的合作企业。 (2) 针对基于本合作项下的各项权利,合作方可在企业官方自有媒 (略) 进行媒体曝光(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合作方义务 1.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赞助现金支付义务。 2.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在项目方指定的地点、时间足额交付赞助实物。交付赞助实物的物流成本、人工搬运成本等由合作方承担。 3.合作方应投入专门力量用于国家队产品研发、配送、调换等服务工作,对国家队订单需求必须及时响应、优先落实。 4.合作方提供的赞助实物,特别是饮料类产品均需接受指定反兴奋剂检测机构的检测。 5.合作方需提供双方商定数额的履约保函。 6.合作方投放任何涉及合作权益的宣传内容必须提前报审。 以上具体权益和义务以双方最终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国 (略)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 |
(略) | 北京 (略)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3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现金赞助价款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合作方按协议约定期限将实物赞助直接交付给协议约定的接收主体。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4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总费用由现金赞助和实物赞助共同组成。实物赞助的价值估算方式、具体交付内容、标准等以项目方和合作方共同确认为准;合作方同时必须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方交付现金赞助及实物赞助。(实物赞助报价应不高于合作方提供给中国大#境内最大客户的批量折扣价格且上述报价应包含产品运送到项目方指定地点的全部价格,如税费、物流费等相应成本或费用。)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本项目的项目方设置保留底价,该保留底价于挂牌期间不予公布,意向合作方的意向合作报价的总价和现金赞助均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为有效报价;意向合作报价的总价或现金赞助低于项目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整个应征流程中意向合作方只能在《意向报价函(密封)》提供一次报价,不得进行更改。 4、意向合作方在充分了解项目情况下,自行下载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意向报价函(密封)》(模板见附件)至上海联 (略) 。在挂牌公告期内,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合作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银行信息:详见 (略) 公示信息。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交易所将组织现场开标,若意向合作方赞助报价的总价和现金赞助均大于等于项目方保留底价,经过项目方确认后,该意向合作方成为产权标的的合作方,该意向合作方的报价成为最终成交价格。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本项目成交。合作方递交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 3 个工作日 (略) 径无息退还。若意向合作方赞助报价的总价或现金赞助小于项目方保留底价,本项目不成交,其递交的保证金在联交所收到项目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 (略) 径无息退还。 6、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交易所将组织现场开标。若一个意向合作方赞助报价的总价和现金赞助均大于等于项目方保留底价,经过项目方确认后,该意向合作方成为产权标的的合作方,该意向合作方的报价成为最终成交价格。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若两个及以上意向合作方赞助报价的总价和现金赞助均大于等于项目方保留底价,交易所将组织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综合评议环节意向合作方的报价须与《意向报价函》中的报价一致)。经过项目方确认后,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合作方递交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 3 个工作日 (略) 径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合作方未被确定为合作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递交的保证金在联交所收到项目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 (略) 径无息退还。若各意向合作方赞助报价的总价或现金赞助低于项目方的保留底价,本项目不成交,各意向合作方未被确定为合作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递交的保证金在联交所收到项目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 (略) 径无息退还。 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元(含 40 万元) 的按 #元收取,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 2)如本项目通过综合评议成交,合作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所设置保留底价的5%,以及高于所设置保留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低于5 万元的按照#元收取,服务费总额超过#元(含#元)的按#元收取,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综合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专家指定账户。 8、 (略) 置条款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项目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合作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项目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合作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合作方 (1)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1)在综合评议未提交文件的; (2)在综合评议各意向合作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3)意向合作方通过综合评议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境外企业需在境内设有经合法批准成立的分支或代表机构;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需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需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意向合作方须具备与国家级体育组织合作并为其提供非酒精饮料类产品及服务的经验(需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6、意向合作方提供的赞助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行业标准,且满足运动员使用的相关要求(需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本项目的综合评议内容包含以下5项,满分为100分(具体评议规则和标准以《综合评议方案》为准) (1)企业资信情况;(2)赞助报价;(3)产品及服务保障能力;(4)品牌形象;(5)中国国家队品牌推广和支持方案。 2、本项目综合评议将由专家按照本办法各自独立评分后,由综合评议小组对评委的评分作算术平均,得出各意向合作方综合得分。 3、如各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得分出现并列时,则按各意向合作方的赞助现金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如各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得分和赞助现金报价都相同,则按赞助实物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docx | ||||
2 | 意向报价函(密封).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