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天津天房瑞诚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09,801,509.43元的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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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西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22 | |||||||||
评估值(万元) | *.15 | 账面价值(万元) | *.15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 (一)本次委估债权均未签订借款合同,均无连带责任人。 (二)本评估报告中的估算是在假定所有重要的及潜在的可能影响价值分析的因素都已在我们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之间充分揭示的前提下做出的,如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重要的及潜在的影响估值判断的因素未能充分揭示,并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则本报告失效。 (三)本次评估未考虑债务人偿还方式和偿还时间对债权评定估算结果的影响,也未考虑信用风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债务人的主要资产存货-土地使用权和开发产品中部分已设定抵押或被查封,根据债务人提供的《 (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详情如下: (1)债务人名下的127A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权利类型国有,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2012年12月14日至2082年12月13日。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中国信达 (略) (略) ,抵押金额:6,020,*,约定期限: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登记日:2019年6月25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津(2019)西青区不动产证明第*号。于评估基准日已被查封,查封机关: (略) ,查封时间:2021年5月8日,查封期限:2021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查封文件文号:(2021)京74民初31号。 (2)债务人名下的128A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为津(2018)西青区不动产权第*号,权利类型国有,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2013年10月25日至2083年10月24日。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中国信达 (略) (略) ,抵押金额:6,020,*,约定期限: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登记日:2019年6月25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津(2019)西青区不动产证明第*号。于评估基准日已被查封,①查封机关: (略) ,查封时间:2021年5月8日,查封期限:2021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查封文件文号:(2021)京74民初31号;②查封机关: (略) 西 (略) ,查封时间:2022年4月22日,查封期限:2022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查封文件文号:(2022)津0111执86号。 (3)债务人名下的128C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为津(2018)西青区不动产权第*号,权利类型国有,权利性质出让,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2013年10月25日至2063年10月24日。于评估基准日已被查封,查封机关: (略) 西 (略) ,查封时间:2022年4月22日,查封期限:2022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查封文件文号:(2022)津0111执86号。 (4)债务人开发产品-576套待售商品房住宅因设有他项权或被查封从2020年开始已基本停止对外销售,据债务人提供的2023年11月15日查询的《 (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债务人未售的开发产品458套抵押给中德住房 (略) 天津和平支行,登记日期2020年3月24日,债权金额:189,000,000元整,债权履行期限:2017年08月07日至2019年08月06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津(2018)西青区不动产证明第*号。其余 (略) 南 (略) 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 本报告委估债权的评估结果未考虑该资产的抵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标的详情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标的信息
债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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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天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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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友东 | 成立日期 | 1999-07-06 | |||||||||
注册资本 | 200,*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36T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国家授权资产投资、控股;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物业经营及管理;建筑材料、设备的批发、零售;仓储;装饰装修;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 (略) 信息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36T | |||||||||
批准单位 | 天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8-0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 (略) 董事会决议,津房董决议〔2024〕融14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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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9-2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披露情况已全面知悉,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意向受让方对项目、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联系人:徐鹏;联系电话:*,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意向受让方在对转让标的尽职调查前,需按照《意向受让方参与尽职调查所需材料清单》向转让方提交全部材料,经转让方确认材料内容后,意向受让方可有权查阅债权备查文件或咨询债权相关信息,同时转让方亦有权对意向受让方在所提供材料范畴内展开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应予以配合,尽调完成后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尽职调查确认函》。 3.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参与受让在天津产权挂牌的“天津 (略) 100%股权”项目。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知悉并遵守:(1)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2)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意向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4)如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示期满前向天津产权递交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确认的《尽职调查确认函》等受让登记相关书面材料。 6.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7.交易双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对价向转让方进行支付或结算。转让方应向天津产权提供相应的交易价款结算完毕证明材料,方可进行下一步交易程序。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功受让登记,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因意向受让方主观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受让方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按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对价和交易服务费的;(4)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及本公告内容的。 9.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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