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新建放射诊疗项目 | (略) | (略) | 南京 (略) | (略) 发展要求,服务患者, (略) 区内新建放射诊疗项目。项目内容包括:拟在肿瘤放射治疗综合楼一楼新建1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配置1台医用直线加速器(型号为:Vital Beam,X射线能量≤10MV,电子线能量≤18MeV),利用医疗综合楼一楼原有1台CT模拟定位机(型号:Optima CT520,最大管电压140kV,最大管电流350mA,属Ⅲ类射线装置)进行模拟定位,配合医用直线加速器开展放射治疗;拟在肿瘤放射治疗综合楼一楼新建头部伽玛刀(以下简称伽玛刀)机房,并配备1台伽玛刀(型号:OUR-XGD/AR,内含30枚60Co放射源,总活度为2.2×1014Bq,属Ⅰ类聚集源)用于开展放射治疗。拟在肿瘤放射治疗综合楼一楼新建核医学科,拟建成*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配置1台PET/CT(型号为:DisscoveryMI,最大管电压140kV,最大管电流600mA,属Ⅲ类射线装置),拟使用放射性核素18F配合PET/CT开展核素显像诊断,PET/CT质量控制校正时拟使用3枚68Ge放射源,属Ⅴ类放射源。 |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 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门机联锁、急停按钮、工作指示灯、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三)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六)电子直线加速器检修更换或退役产生的废靶由厂家定期回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2 | 扩建放射源库及新增移动γ射线探伤项目 | (略) | (略) | 南京 (略) | 因公司发展业务需求, (略) (略) 六合区龙池街道康正路8号江北智荟港第一期12#02厂房内扩建1座放射源库,并新增16台移动γ放射探伤机。项目建设内容为:将12#02厂房西南角的电梯井改造为放射源库,库内拟设置16个源坑,每个源坑内计划暂存1台移动γ射线探伤机,共计划暂存16台移动γ射线探伤机(10台192Ir移动γ射线探伤机,单枚最大活度3.7E+12Bq;6台75Se移动γ射线探伤机,单枚最大活度3.7E+12Bq),均属Ⅱ类放射源。 | 主要环境影响: γ射线 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移动探伤前通过辐射剂量巡测仪确定控制区、监督区边界,并在明显处悬挂警示说明、安放警示灯,安排监督人员巡检,防止人员误照事故发生。探伤前履行对周围公众告知的义务,加强对周围公众辐射安全知识的宣传,确保公众安全。 (三)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 (六)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废旧放射源应当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七)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胶片等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 通讯地址: (略) 江东北路176号, (略) 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