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日我局拟对1个有机溶剂NMP回收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镇江经 (略) 398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镇江 (略) |
项目名称 | *吨/年有机溶剂NMP回收利用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新材料园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镇江 (略)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元,在镇江经开区越河街198号现有厂区预留地内建设,依托现有供电、供水等公辅工程设施,新增1条NMP废液回收利用生产线,扩建精馏处理装置区及储罐区、新增1个事故应急池(原事故应急池弃用)、新建1座五金仓库、1座成品仓库、1座污水处理站、1个机修间和1座辅房。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回收利用*吨NMP(N-*基吡咯烷酮)废液、年产*吨NMP(N-*基吡咯烷酮)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和完善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主要为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工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 (略) (略) 深度处理,尾水排入北山河。 (三)本项目(三)危废原料罐及成品罐大小呼吸废气(VOCS)经密闭管道收集,间歇回收单元不凝气(VOCS)经密闭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现有“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危废库贮存废气(氨、硫化氢、VOCS)经密闭管道收集至现有“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一级脱水单元、二级脱水单元、精制单元不凝气(VOCS)经密闭管道收集至“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采用密闭管道收集至“二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VOCS(以非*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 上述未被捕集的废气(VOCS、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排渣废气(VOCS)、灌装废气(VOCS)、实验室废气(VOCS、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VOCS(以非*烷总烃计)、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二氧化硫、氯化氢、硫酸雾、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的废气(二氧化硫、氯化氢、硫酸雾、氨、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二氧化硫、氯化氢、硫酸雾、非*烷总烃执行表3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厂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四)本项目运行期间的噪声主要来自各类泵、空压机和风机等,应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安装减振垫等措施对噪声源进行隔声、降噪处理。 (五)本项目产生的滤渣、废滤芯、精馏残液、实验室废物、废包装桶、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属于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六)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装置区域、废水中转区域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