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参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控烟履约要求, (略) 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 (略) 城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与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 (略) 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制定的。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综合考虑街道长度、宽度、流动人口数量、繁华程度等因素,零售点合理布 (略) 城区行政区域内主要街道与其它区域的分类间距设置,其中主要街道(见附件1)两侧的街面房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30米),其它区域(即除去附件1 (略) 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区域)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含60米)。
第六条设立零售点,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②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申请人为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的,还需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对于固定经营场所的判定,首先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其次应当具备实际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和卷烟陈列条件,能够通过卷烟实物陈列向消费者直观展示经营范围)。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对经营场所情况做如实说明;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下列区域的零售点,除满足本规划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按照入住户数量设置零售点,入住户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封闭式住宅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二)工业园区内职工人数不足1000人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批发)市场、 (略) 场、 (略) 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小于50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四)客运汽车站、火车站的候车室内部可以设1个零售点。对于车站周边人流量较大区域(如站前广场)按照日均人流量每300人次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次增设一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车站周边人流量较大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五) (略) 校、 (略) 、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大型企事业单位、物流园区、驾校训练场、旅游风景区、度假村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视情况设1至2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六)行政村按常住人口300人以上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第八条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 (略) 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主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未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主体;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车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控烟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五金交电、废品回收、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服装销售、床上用品、家具家私、祭祀用品、塑料制品、手工榨油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营学生用品店、图书馆、博物展览馆、文化馆、 (略) 、体育场所等经营和公共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自行车摩托车维修、汽配维修、汽车美容、生鲜蔬菜、美容美发、美*、医疗保健、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等;
(六)对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200米范围以内不再新增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范围以内的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200米范围以内的其他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后,延续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八)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十)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不受设定标准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申请按“一点一证”办理,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以外,不受设定标准限制,只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且符合其他办证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机动车能源补充地的便利店;
(三)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本辖区所管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四) (略) 建设、拆迁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或申请变更经营地址,待改造完成后,需返迁原址继续经营的,经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并将变更的许可证注销后,返回原址重新申请许可证后继续经营的;
(五)对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 (略) 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因公共利益需要,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200米(含200米)距离以内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的。
第十条适度放宽间距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且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一)退役后两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退*军人、伤残军人、军烈属、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低保户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二)对有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无就业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符合“六个统一”要求且同品牌在本辖区内既开门店总数达到1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向所属辖区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备审核,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间距方面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10米(含);
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应与所属辖区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如品牌连锁便利店及其分店未履行承诺,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取消该品牌连锁便利店 (略) 范围内享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第49号)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结合晋城城区实际,我局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①“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所需材料:失业登记证明,具体为《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创业证》(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等有效证明材料;
②“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户口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所需材料:a、户口本;b、本人及家庭成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③长期失业人员: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户口其他失业人员。所需材料:a、低保证明;b、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登记证明,具体为《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创业证》(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依法作出处理;
(二)对本规划出台前已经设立的零售点,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划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三)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
(四)本规划中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的边侧为起点分别沿道路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区域(含马路对面);
(五)本规划中规定的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具体指: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一、二级;
(六)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七)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按可通行最短距离计算,间距测量应当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边线与最近参照点的出(入)口边线之间的最短距离;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与最近参照点之间的距离应当满足规定的间距标准;
(八)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工业园区、自然村、行政村人口数量以及车站人流量等数据参照统计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本 (略) 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城烟法〔2019〕12号)、《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补充规定》(城烟专〔2021〕08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 (略) 城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主要街道一览表
序号 | 街道名称 | 起止点 | 间距 |
1 | 凤台街 | 东至吕匠路,西至西环路 | 30米 |
2 | 红星街 | 东至武装路,西至西环路 | 30米 |
3 | 新市街 | 东至武装路,西至西环路 | 30米 |
4 | 弘泽街 | 东至孟金路、西至文化路 | 30米 |
5 | 泰欣街 | 东至文博路、西至泽州路 | 30米 |
6 | 太岳街 | 东至畅安路、西至泽州路 | 30米 |
7 | 东大街 | 东至泽州路、西至南、北大街 | 30米 |
8 | 西大街 | 东至南、北大街,西至景西路 | 30米 |
9 | 南大街 | 北至东、西大街, (略) 街 | 30米 |
10 | 北大街 | (略) 街,南至东、西大街 | 30米 |
11 | 上元街 | 西至前进路,东至瑞丰路、建设路 | 30米 |
12 | 平安街 | 西至香滨城,东至景西路 | 30米 |
13 | 匠星街 | 西至西环路,东至栖凤路 | 30米 |
14 | 书院街 | 西至北环街、西环路,东至泽州路 | 30米 |
15 | 晓庄街 | 西至泽州路,东至寺河嘉苑小区最东侧 | 30米 |
16 | 北环街 | 西至西环路,东至畅安路 | 30米 |
17 | 百灵街 | (略) 道,东至南苑小区最东侧 | 30米 |
18 | 中心街 | 西至新天地美容店,东至畅安路 | 30米 |
19 | 文昌街 | 西至西环路,东至文昌街与中原街的汇并口 | 30米 |
20 | 中原街 | 西至凤城路、金鼎路,东至金凤路、白水街 | 30米 |
21 | 白水街 | 西至景西路;东至金凤路、中原街 | 30米 |
22 | 育才街 | 南至中原街,东至景西路,西至西环路 | 30米 |
23 | 迎宾街 | 西至泽州路,东至文峰路 | 30米 |
24 | 祥云街 | 西至春晖路,东至桃苑路 | 30米 |
25 | 顺安街 | 西至茶元路,东至景西路 | 30米 |
26 | 泽州路 | 北至白马寺,南至晋城南收费站 | 30米 |
27 | 建设路 | 北至上元街,南至文昌街 | 30米 |
28 | 瑞丰路 | 北至东大街,南至文昌街 | 30米 |
29 | 黄花街 | 北至上元街,南至晋运高速桥下 | 30米 |
30 | 前进路 | 北至西大街,南至凤台街 | 30米 |
31 | 景西路 | 北至北环街,南至晋运高速桥下 | 30米 |
32 | 栖凤路 | (略) 街,南至红星街 | 30米 |
33 | 西环路 | (略) 街,南至中原街 | 30米 |
34 | 凤城路 | 北至凤台街,南至中原街 | 30米 |
35 | 金鼎路 | 北至中原街,南至二淅线 | 30米 |
36 | 茶元路 | 北至顺安街,南至金匠街 | 30米 |
37 | 凤东路 | 东至黄花街,西至晋城三中校门口 | 30米 |
38 | 太行路 | 北至太岳街,南至景福苑小区最南侧 | 30米 |
39 | 苑北路 | 北至晓庄社区,南至红星街 | 30米 |
40 | 文博路 | 北至北环街,南至中原街 | 30米 |
41 | 文华路 | (略) 街,南至文昌街 | 30米 |
42 | 颐翠路 | (略) 街,南至红星街 | 30米 |
43 | 兰花路 | 北至北环街,南至中原街 | 30米 |
44 | 吕匠路 | 北至富士康,南至凤台街 | 30米 |
45 | 畅安路 | 北至东环辅路,南至太岳街 | 30米 |
46 | 电厂路 | 北至西上庄村,南至泰森 (略) 场 | 30米 |
47 | 道西路 | 北至北环街,南至红星街 | 30米 |
48 | 中山路 | 北至北环街,南 (略) (略) | 30米 |
49 | 景忠路 | 北至北环街, (略) 街 | 30米 |
50 | 文峰路 | 北至塔东街, (略) 华洋职业学校 | 30米 |
51 | 络桦路 | 北至晋运高速桥下,南至新兴街 | 3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