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修复河湖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建管〔2015〕71号)文件要求,2022年6月, (略) 河海 (略) (略) 境内1座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并通过了专家审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之日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水库的监督管理。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略) ;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堤坊防护林除外);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湖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四)在水库大坝 (略) 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在 (略) 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五)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六)在水库大坝坝体修建码头、堆放杂物、晾晒粮食。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大坝坝顶确 (略) 的;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