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游渠首是叶尔羌河流域规划中的第四级引水枢纽,位于莎车县阿瓦提镇13、14村和莎车县艾力西湖镇24村境内,距出山口97km,距莎车县约37km,距麦盖提县40km,属叶尔羌河中游河段。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用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2011年经莎车县人民政府批复,塔里木河流域喀什管理局完成中游渠首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并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使用证号为莎国用(2011)第207号)。
为加强叶尓羌河中游渠首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划界标准暂行规定》《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叶尓羌河中游渠首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叶尓羌河中游渠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河道及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管理范围划定
中游渠首工程管理范围,按照莎车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莎国用(2011)第207号)中确定的工程管理范围线确定;
二、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和防汛抢险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三)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四)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河道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三、河道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河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米;
(二)水闸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线以外100米。
四、河道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建房、开渠、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
(二)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