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贵阳贵安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促进“四在农家·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了《 (略)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63.com)方式反馈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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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1日
(略)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统称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四在农家·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 (略) 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略)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类型
第五条根据缴存人提供的抵押物情况,贷款类型分为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两种。
(一)公积金贷款。缴存人符合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略) 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物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直接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贴息贷款。缴存人符合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略) 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物, (略) 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商业性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利息差,由市公积金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缴存人补贴。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期限和额度
第六条贷款条件
缴存人申请贷款(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五)已依法取得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六)已与施工方签订个人建房的工程合同;
(七)建筑工程达到一定的形象进度;
(八)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5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第八条贷款额度
贷 (略) 公积金中心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结合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面积、工程概预算、抵押物价值、市公积金中心确定的标准等要素综合核定。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本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50%。
第九条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的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原则应以本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无法提供的,也可以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二)未设立其他权利限制、 (略) 拆迁范围内、 (略) 交易。
(三)借款人以共同所有或他人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略) 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积金贴息贷款担保按合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贴息标准及方式
第十三条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规 (略) 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需求、利率水平编制预算,纳入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 (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支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市公积金中心不向合作银行支付该项业务手续费。
第十五条借款人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等部分,不予补贴。
第六章 贷款资料和程序
第十六条贷款资料
借款人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贷款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贷款用途证明:工程概预算以及用地、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等;
(四)贷款担保资料:担保物权属证明文件等(仅限于公积金贷款);
(五)个人信用资料: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
(六)经借款人确认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七)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公积金贷款程序
1.申请。借款 (略) 公积金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受理。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贷前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 (略) 公积金中心审批;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借款人。
3.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借款人。
4.签订合同。贷款审批通过的,借款人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抵押办理。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贷款发放。符合放款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款账户内,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二)公积金贴息贷款程序
1.申请。借款人按要求向合作银行提出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
2.受理。合作银行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贷前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贴息贷条件的,予以受理, (略) 公积金中心审批;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借款人。
3.审核。市公积金中心与合作银行应同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审批通过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借款人。
4.签订合同。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合作银行按照本行贷款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符合放款条件的,合作银行应当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款账户内,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或合作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十九条借款人原则上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施工。逾期未完成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金。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利息或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略) 公积金中心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略) 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及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