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方): (略) 住房保障中心
承租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略)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下列公租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座落:
(二)房屋面积:全套建筑面积㎡。
(三)房屋设施、设备情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方应填写《公租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报表》,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成员动态情况,经*方居委会确认后,由原受理的社区居委会审核,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方将房屋腾退给*方。
(二)房屋用途:*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居住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办法
(一)房屋租金按面积计算,根据规定,租金分为配租标准内租金和超配租标准部分租金部分。具体如下:
1、配租标准内租金:配租标准面积为***,月租金标准为***元/㎡,该项租金为币***元;超过配租准的面积为***,月租金标准为***元/㎡,该项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为***元。
2、配租标准已取消低保,按市场价租赁面积为***元/㎡,月租金标准为***元;年租金关***元(大写:***)。
(二)租金支付方式: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年租金。
第四条免收住房保证金。
第五条房屋修缮约定
(一)租赁期间,*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二)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屋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管道沟、雨污水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方装修装饰部分;
5、因*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四)对*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对*方维修的项目,*方向*方提出维修请求后,*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方应按*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等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方备案后方可施工。*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条件归*方所有,*方不得拆卸。
(三)在租赁期内,*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方的,*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
(一)*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公租房租条件,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现住房,但房屋 (略) 场租金标准执行。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结束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新合同的承租人)腾空住房。
1、 (略) 区常住户口,其户口地址与原承租人一致;
2、与原承租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 (略) 行政区内无私有住房或无承租他处公有住房。若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愿意继续承租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2、*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二)租赁期间,因*方不具备公租房承租条件,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定后,在规定限期内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房屋交付时,*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二)租赁期满*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 (略) 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方不符合公租房承租资格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原合同最后期限内交还*方。*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方验收*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
第十二条*方违约责任
(一)*方不能按时向*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并有权索赔损失。
(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方同意,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方违约责任
(一)*方逾期支付租金,每跨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则*方须按本合同月租金的10%支付欠租违约金。
(二)租赁期满*方不续订租赁合同,或*方不具备公租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房,并按该房屋当年租金标准年租金的二至五倍处以款。
第十四条免责条件
(一)租赁期间,如因非*方原因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间, (略) 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方负责赔偿。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金自钥匙交付之日起计算。
2、 (略) 物价核定标准,每年缴纳一次,资金由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 (略) 小区管理服务水平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达标后, (略) 。
3、
4、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签章):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0550-* 联系电话:
地址:人防大楼F2-6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