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撤销登记告知书
市审撤告﹝2024﹞2号
当事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7
住所: (略) 榆 (略) 19号
(略) 在2023年12月20日的简易注销登记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其股东米如山在注销材料中的签字均为虚假签字,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赵玲梅提交的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调查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我局于4月22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略) 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 (略) 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故,本局拟撤销该次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果对撤销该次注销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上述撤销注销的决定。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 *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