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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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4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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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引汝入宝节点配套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BFZC * -BG- * 招 标 人: (略) 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 * 零 * 零年 * 月 目 录 (略) ..................................... 1 第 * 章投标人须知................................... 5 第 * 章评标办法................................... * 第 *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 * 章工程量清单.................................. * 第 * 章图纸...................................... * 第 *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 * 第 * 章招标公告 (略) * 、采购项目名称: (略) 引汝入宝节点配套工程 * 、采购项目编号:BFZC * -BG- * * 、项目预算金额: * . *** 万元 * 、采购需求(包括目标、标准、数量、规格、服务要求、验收标准等)。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 (略) 引汝入宝节点配套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水闸工程,生产桥工程,排水沟工程,渠道通水连通工程,项目区标志牌(购买成品及安装)等建设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资金来源及资金:财政资金, 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施工标段。主要建设内容为:水闸工程,生产桥工程,排水沟工程,渠道通水连通工程,项目区标志牌(购买成品及安装)等建设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4、工期及质量要求: * 日历天,合格。 5、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略) 内容。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环境保护等政府采购政策。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 * 证合 * 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其以上资质; 3、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 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派项目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略) (略) 门核发的相应岗位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任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提供法人及项目经理签字的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4、拟投入本工程人员及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投标人与其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及 * 年 (略) 保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至少6个 (略) 保证明(提供查询 (略) 保单位出具的证明); 5、根据(财库[ * 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豫财购【 * 】 * 号的规定,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列 (略)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略) 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查询结果页面截图,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 )、中 (略) (www.ccg *** )等】。 6、投标人应提供近 (略) 贿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内容中应至少包括: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委托人);情况说明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如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略) 贿犯罪记录情况的, (略) 理。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略) 文件。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 日0点0分至 * 日 * 点 * 分; 2、地点: (略) 公 (略) 网站。 3、方式: (略) 文件。潜在投标供应商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 (略) 公 (略) 网站(网址:http:/ *** )“登 * 业务系统” (略) 文件,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 * 日上午9时 * 分。 2、地点: (略) 公 (略) 网上开标大厅。 3、逾期未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 日上午9时 * 分。 2、地点: (略) 公 (略) 网上开标大厅。该 (略) 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 (略) ,供应商前 (略) 站“紧急通告”等。 十 * 、 (略) 期限: 本次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略) 》、《 (略) (略) 》、《 (略) 市宝丰 (略)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 * 个工作日 * 日至 * 日。 十 * 、联系方式: 1、采购人: (略) 联系地址: (略) 人民路3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 2、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联系地址: (略) 市 (略) 区 (略) * 号楼 * 室 联系人:岳女士 联系电话: *** *** 发布人:陈昀 发布时间: * 日 注意:因疫情原因,根据 (略) 公 (略) 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公 (略) 注意事项》的通知: (略) 上远程异地开标解密,详细要求及注意事项请各投标人详细阅读 (略) 公 (略) 网站“紧急通告”,因各投标人未仔细阅读造成的损失,由 (略) 承担。 温馨提示: (注: (略) 公 (略) 网站“紧急通告”与此“温馨提示”不 * 致的地方,以“紧急通告”为准。)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登录业务系统(www.b *** )下载“ (略) 公 (略) 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登录业务系统(www.b *** )——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人)。 4.2投标人须将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略)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投标人对同 * 项目 (略) 投标的, (略) 投标段的采购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字。 * 个标段对应生成 * 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 (略) 备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登录业务系统(www.b *** )。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 (略) 理 (略) 需时间。 5.2投标人对同 * 项目 (略) 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条件, (略) 。 1.1.2 (略)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 * 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 (略) 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定代表人的; (7)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 *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 )在最近 * 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略)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略) 的, (略)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略) 。 1.9.2 投 (略) 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略) 负 (略) 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 (略) 中 (略) 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 投标预备会 1. *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略)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 * .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下同) (略) 人。 1. * .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招标人 (略) 提问题的澄清, (略) 文件的投标人。 (略) (略) 分。 1. * 分包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 * 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 (略) 分非主体、非关 (略) 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 * 偏离 (略) 文件某些要求的, (略) 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 * 款、第2.2款和第2.3款 (略)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略)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略) (略) 内容。如发现缺页、附件不全或者其他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略) 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 日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以澄清形式, (略)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 (略) 文件, (略) (略) 文件的投标人。 (略) 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招标文件的解释 (略) 人, (略) 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评标时,若出现招标文件无 (略) 理的情况时, (略) (略) 理方案; (略) (略) 理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确定。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 * 、投标保证金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施工组织设计 * 、项目管理机构表 * 、资格审查资料 * 、原件的复印件 十、无在建承诺书 十 * 、廉洁自律承诺书 十 * 、其它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略) (略) 内容,以及为完 (略) 必须的临时工程、材料、劳 (略) (略) 费用。 3.2.2 (略) 文件, (略) 提供的图纸资料,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略) 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 (略) 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 * 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略)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略) 分。其中,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略) 人的承诺。 3.7.2 (略) 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 投标 4.1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详见《工程业务--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否则,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电子交易系统拒绝。 4.2 投标文件的上传要求 4.2.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是指使用 (略) 公 (略) 网上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上传。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电子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 (略) 公 (略) 网交易系统最后 * 份投标文件为准。 4.3.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3.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开标时, (略) 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 (略) 公 (略) 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起 * 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5.3电子化投标文件 (略) 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致电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 (略) 处理: 1、首先由 (略) 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 (略) 。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 (略) 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 (略) 门申请, (略) 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4、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 (略) 唱标。 5、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能够正常工作,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 (略) 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唱标。 6、开标时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在开标大厅中点击开标 * 览表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唱标内容显示后 * 分钟内通过系统操作导航下方“标中质询”向中介服 (略) 上提出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唱标内容。 6. 评标 6.1 (略)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略)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 (略) 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略) 按照第 *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略) 评审。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略) 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对 (略) 公示, (略) (略) ,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略) 文件第 *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略)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略) (略) 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 (略) 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 * 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略) 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 (略) 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 (略) 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略) 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 (略) 为。 9.2.2 (略) 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 (略) 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 (略) 为。 9.3 (略) 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略)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不得使用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略)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略) 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略) (略) 门投诉。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含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招标控制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 控 (略) 理。 * .4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 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上资格审查资料以投标人提供原件的扫描件为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分标准表; (3)投标报价:见评分标准表; (4)信用等级:见评分标准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分标准表; (6)奖罚情况:见评分标准表。 2.2.2 采用复合标底确定评标基准价(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α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T——— (略) 控制价; A——— (略) 控制价在评 (略) 占的权重,A= * %;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注:偏差率计算结果 * 舍 * 入,保留2位小数。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分标准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分标准表; (3)投标报价:见评分标准表; (4)信誉:见评分标准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分标准表; (6)奖罚情况:见评分标准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 (略) 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 * 章“投标人须知3.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扫描件,以便核验。 (略) 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 (略) 初步评审。有 *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略) 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 * 的,其 (略) 理: (1)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 (略) 为的; (3) (略) 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略) 按以下原则对 (略) 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略) 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 *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略) 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 (略) 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誉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略) 分计算出得分E; (6)按本章第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奖惩情况计算出得分F。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 位“ * 舍 * 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 3.2.4 (略)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略) 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 (略) 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 (略) 可以书面形式要 (略) 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略)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 (略) 补正。 (略) 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略) 分。 3.3.3 (略) 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 (略) 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略) 依据本章第2.2条 (略) 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略) 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略) 对你方的 (略)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 2.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日 附件 * :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略) :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 :评分标准赋分标准表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 (略) ( * 方) 承包单位:( * 方) (略)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略) 引汝入宝节点配套工程(项目名称),己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 * 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 (略)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本协议书 * 式 8份,合同双方各执 * 份。 * .合同未尽事宜,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第 * 节 第 * 节 年月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 * 旦出现矛盾或不 * 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删 (略) 分仍有效。 发包人: (略) 承包人: * 、工程地点: * 、工程名称: (略) 引汝入宝节点配套工程 * 、工程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 、工程内容: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略) 内容 * 、工程造价: 本工程合同中标价即为工程承包合同价为:大写:(¥元),合同价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只作为工程投资控制依据。 * 、工程承包形式: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承包形式。 *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法: 本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 * 方采购、运输、保管、安装。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 、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数量及结算办法: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总造价 * %的工程预付款。 2、进度支付证书和支付时间 付款时间和方式为:根据完成工程实际进度付款,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扣除预付款后支付给承包单位,工程通过竣工审计并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审计价的 * %,最后按竣工审计价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 * 年内确保无责任缺陷时 * 次付清。 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价款及工程量清单未包含的工程价款支付均按投标文件中的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以外的工程按设计变更,应依据 (略) 省水利厅豫水建字( * )第 * 号文颁发的《 (略) 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 (略) 计算,其配套定额为 (略) 省水利厅豫水建字( * )第 * 号文颁发的《 (略) 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单价,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认定后按上述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3、质量保留金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计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待 * 年后确保无责任缺陷时 * 次无息付清。 * 、开工和竣工 1、本工程从 年月日开工至 年月日竣工。 总工期为日历天。 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开工准备情况,满足开工条件时发出开工通知。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合同工程按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违约金为 * 元/天。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 3、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工期不予奖励。 十、准备工作: 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2)其它 * 般义务和责任 (略) 理 * 切周边关系 2、 监理人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略) 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按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 按规定,当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差值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 (略) (略) 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 (略) 。监理人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保证每月在工地不少于 * 日历天的管理工作。 3、承包人的 * 般义务和责任 1) 文明施工 承包 (略) 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在工地的时间不少于 * 天,需离开时应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否则发包人将依据监理对承包人的考勤情况,按每天每人 * 元对承 (略) 理,罚金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批复内未有的补偿和赔偿项目,有承包人负责解决。例如水库放水、库内林木砍伐、库内房屋拆除。 十 * 、工程质量标准: 1、 * * 双方应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施工,质量为合格标准争创全优工程; 2、 * 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上级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以及 * 方制订的施工细则和工程质量检验 (略) 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标准; 3、 * 方质检机构派驻工地的质检员, * 方应接受其检查和监督,并提供工作方便; 4、 * 方不按规范规定施工或发现不合质量标准者, * 方有 (略) 理或推倒重来。由此造成的背工、窝工和损失均由 * 方负责; 5、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和各个施工环节, * 方必须遵守:(1)认真做好原材料的检验,凡不合格钢材、木材、水泥、砂石材料和预制构件等, * 律不准使用;(2)开 (略) 混凝土配合比和砂浆配合比试验;其实验成果在提供 * 方审查同意后,方许采用;(3)施工中要严格做好质量自查,填写施工日志、质量记录,每月定期向 * 方报送质量检查报表,混凝土和砂浆标号必须随时提供试样压试成果资料;(4)隐蔽工程要做好记录,以备核查。 十 * 、隐蔽工程: 在隐蔽前两日, * 方必须通 (略) 检查,经检查认为合格填写隐蔽记录或拍照,并经 * 方人员签字后才能继续施工,若 * 方接到通知未及时检查, (略) 检查并填写隐蔽 (略) 施工。隐蔽工程记录 * 方要妥为保存,以备验收核查 (略) 门保存。 十 * 、设计修改: * 方不得变更设计,如必须变更时,需经 * 方同意并签发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方准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因设计图纸变更或 * 方指导有误造成 * 方损失,则由 * 方负责赔偿。 十 * 、工程验收: 1、验收工程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中间验收包括隐蔽工程、 (略) 工程项目验收,中间验收由 * 方组织设计、施工和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验收。竣工验收由 * 方报 (略) 门主持验收。 2、 (略) 工程验收, * 方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设计变更和修改设计文件资料;已完及未完工程清单和工程数量;施工大事记;质量检查试验记录、 (略) 理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实际耗用投资、材数、工数等。 3、竣工验收前, * 方应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办法准备下列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总结、竣工图纸及竣工项目清单、竣工决算;设备、配件、工具移交清册; (略) 理资料;施工记录; (略) 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和修改设计文件资料;质量检查试验记录等。 4、工程竣工后, * 方在十 * 天内提供齐全上述验收资料,发出交工验收通知书,由 * 方审查 (略) (略) 验收,验收若不合格,属于施工问题 (略) 理。 十 * 、施工安全: * 方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条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在施工当中凡发生 * 切工伤事故均由 * 方承担。 十 * 、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双方帐目结清后失效。 2、其他未尽 (略) 商定。 3、本合同 * 式8 份, * * 双方各执 * 份正本,副本送有关单位各 * 份。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通用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 (略) 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 5 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 (略)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 *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 .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 .3 款、第 * .4 款和第 * . (略) 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略) 第 * .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 .3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 (略) 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 * 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 : *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 .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略) 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略)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 (略) 地各保存 * 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 方当事人不得将 (略) 或部分转让给第 * 人, (略) 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化石、文物 1. * .1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 .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专利技术 1. * .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 * .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 .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 *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 * .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 .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略) 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地, (略) 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 (略) 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 (略) 地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 * 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略)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 (略) 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 *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 (略)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 *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 直有效。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 *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 (略)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 * 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 (略)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略) 合同发出的 * 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略) 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略)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 (略) 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 (略) 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 * (略) 查勘 4. * .1 发包人应将 (略) 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 .2 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 不利物质条件 4. * .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 .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 . 2 . 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略)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9.1.2 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 (略) 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略) 镇居民生活、 (略) 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 (略) 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略)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 (略) 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进度计划 * .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 .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 .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 、开工和竣工 * .1 开工 * .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 .1.2 承包人应按第 * .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 .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 .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 .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 .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 .暂停施工 * .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 .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 .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 .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 .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5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 .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 .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略) 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 * .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 .2款的规定办理。 * .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 .1 款的规定办理。 * .工程质量 * .1 工程质量要求 * .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 (略) 。 * .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 .2.1 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 .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规范和操作规程。 *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 .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 .5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 .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 .5.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 .5.l 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 .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 .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 .5.1 项或第 * .5.2 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6 清除不合格工程 * .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试验和检验 *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1.1 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 .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 .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 现场材料试验 * .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 .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 .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 .变更 * .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 * ,应按照 (略) 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 * 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 .2 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略)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 .3 变更程序 * .3.1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 .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 .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略) 过程中,发生第 * .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 .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 .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 .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 .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 天内,根据第 * .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 .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 .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5.1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 .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 .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 .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 (略) 相应调整。 * .7 计日工 * .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 .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 .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 .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 .8 暂估价 * .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8.2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8.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 .4 (略) 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价格调整 * .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 .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 .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Ftn △ P=PO[A+{B1×—+B2×—+B3×—+…+Bn×—}-1] F * F * F * F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 第 * .3.3 项、第 * .5 .2 项和第 * .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第 * .3.3 项、第 * .5.2 项和第 *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 ;F * ;F *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 .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 (略) 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 * 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 .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 .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 .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 .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 .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 .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 .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 .计量与支付 * .1 计量 * .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 .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 (略) 。 * .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 .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 (略) 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 (略) 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略) 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 (略) 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略) 。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略) 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 *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略) 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 (略) 。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 .1 款中 (略)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 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 (略) 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 (略) 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略)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略) 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 .2 预付款 * .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 .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 .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 .3 工程进度付款 * .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 .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才浸据第 * .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 .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 *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 .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 质量保证金 * .4.1 监理人应从第 * 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 .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5 竣工结算 * .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 .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3(4)目的约定办理。 * .6 最终结清 *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 .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 .3.3(4)目的约定办理。 * .竣工验收 * .1 竣工验收的含义 * .1.1 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 .1.2 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 .1.3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 .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 .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 .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 .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 .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 * .3.1 项、第 * .3.2 项和第 * .3.3 (略) 。 *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 .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 .4 单位工程验收 * .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 .2 款与第 * .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4.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5 (略) * .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2 (略) 修复。 * .6 (略) * .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 (略) 工程及工 (略) ,负 (略)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略) (略) 费用。 * .6.2 由于承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 (略)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 (略)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7 (略) * .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 .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8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2 缺陷责任 * .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 .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 .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 .2.3 项约定办理。 *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 .4 进 * 步 (略)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 .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保险 *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安装工程 * 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 .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机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 .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 .4 第 * 者责任险 * .4.1 第 * 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 * 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 .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 .4.1 项约定的第 * 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 .6 对各项保险的 * 般要求 *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 * 致。 * .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 .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 .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 方当事人支付。 * .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2.1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 .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 不可抗 (略) 理 * .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 * 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 .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 * 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 .2.5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 .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 、违约 * .1 承包人违约 *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6)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7)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 .1.2 对承 (略) 理 (l)承包人发生第 * .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略) 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 .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 (略) 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 .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 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 (略) 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 * 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 .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 发包人违约 *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 .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 .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 .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 .2.2 项暂停施工 * 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 .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 * .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3 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索赔 * .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 *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条的约定办理。 * .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 .3.1 承包人按第 * .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 .3.2 承包人按第 * .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4 发包人的索赔 * .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 .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 .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 、争议的解决 *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 (略) 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 种方式解决。 (l)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2 (略)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 .3 争议评审 * .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 .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 .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 .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略) 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 步提供补充材料。 * .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 (略) 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 .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略) 。 * .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 * 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第 * 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 * 章 图纸另 附 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略) 国家 (略) )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 投标 人:(电子签章) 法人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目 录 注:以上目录仅供参考,目录由投标人根据投报文件情况自主编写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 (略) 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 * 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 (略) 分。 (3) (略) 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 (略) 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 * 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年月日 单位:元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 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 、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和保证金绑定后生成的 * 维码图片。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 (略) 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略) 扬尘防治方案、 (略) 置方案等)。 *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 * 般需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 *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 *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 *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 (略) 计划表 附表 *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 (略) 络图 附表 * 施工总平面图
单位:人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 (略) 络图 1. 投标人应递 (略) 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 (略)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 (略) 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递交 * 份施工总平面图, (略) 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项目管理机构表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主要技术人员。相关材料复印件在“ * 、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资格审查资料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 * 、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近 * 年指 * 、 * 年度) 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 * 、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近 * 年指 * 年以来)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 * 、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近 * 年指 * 年以来)
注:1.相关材料复印件 2.如无诉讼或仲裁事项,请在相应表格内标注“无”。 * 、原件的复印件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注册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证书编号。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证书编号。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如果发现并证实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有在建工程,我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无在建承诺书需打印纸质版,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签字,并扫描上传,以图片形式插入投标文件。 备注: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若在建项目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已变更的,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视为无在建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 律不予认可);如有在建,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 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我(单位)在项目交易活动中承诺如下事项: * 、不向招标代理机构、评委和招标 (略) 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中标机会。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