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 (略)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实施
市 (略) (略) 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略) 级“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检查监督对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分)局配合工作开展。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分)局参照本方案制 (略)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于10月25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 (略) (略) 。
三、监督检查对象及工作分工
(一)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本通知印发之日, (略) 区域内所有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采矿权人。
(二)市县工作分工。市 (略) (略) 出让、登记采矿权的检查工作,县(市)区 (略) 负责组织县(市、区)出让、登记采矿权的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公示公告情况。
1.是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通过具有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方案是否在适用期内;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告。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按规定设立基金账户;是否按规定足额计提基金。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
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修复工作(以外业核查结果为准);是否完成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并执行了年度报告制度。
4.矿山生态修复资金统计报送情况。
五、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一)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2024年8月)。
市 (略) 及各县(市)区 (略) 分别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监督检查对象全部纳入2024年度“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由自然资源系统相关行政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及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开展内业核查和实地核查(2024年8月至10月)。
1.开展内业核查(2024年8月至10月)。
依托 (略)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矿业权信息登记系统,应用遥感影像和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资料, (略) 范围内监督检查对象,对比分析复垦责任范围内土地损毁和复垦修复变化情况,初步判断治理和未治理图斑及面积,形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业核查结果,作为实地核查线索。
2.开展外业实地核查(2024年9月至10月)。
监督检查小组依法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同步记录检查影像并做好档案留存,监督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外业核查等方式进行。
(1)随机实地核查对象。对市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采矿权,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实地核查对象。
(2)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应在“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产生。
3.工作总结(2024年9月至10月)
监督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工作报告,并在(市、县)区自然 (略) 站上公布检查结果。
六、检查程序
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规范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此文件的发出视同已告知监督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程序和有关事宜。
(一)书面通知
现场检查前,书面通知各(县、市)区 (略) 及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及监督检查对象配合要求。
(二)召开首次会议
监督检查小组召开由检查人员、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监督检查对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介绍检查目的意义,告知检查内容、程序、时间安排及监督检查对象权力和义务,填写会议签到表。
(三)开展现场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且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附件2),监督检查小组对监督检查对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填写《行政检查实施核查记录表》(附件3)。
(四)召开末次会议
监督检查小组召开由检查人员、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监督检查对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反馈检查情况,指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归还资料,填写会议签到表。
(五)结果认定
监督小组形成的现场检查意见互查后,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及结果认定,向监督检查对象发出《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附件4)。
(六) (略) 理
监督检查小组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 (略) (略) 提出书面异议, (略) 组织人员(原参与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分析异议材料,必要时组织复检,并分析或复检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监督检查对象,视为认可检查结论。
(七)结果公示
检查工作结束后,面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八)处理结果
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监督检查对象下达《行政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5),由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查检查对象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对象依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提交《行政检查整改完成确认书》(附件6),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略) (略) , (略) (略) 组织复检。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 (略) 局统一部署,结 (略) 实际,做好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检查等针对矿业权人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落实工作经费、强化技术指导、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和质量。
(二)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列入矿业权人勘察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并按相关法律规 (略) 罚。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实记录实地核查情况,同时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联系人:黄星铭 联系电话:#
附件:1.行政检查通知书
2.行政检查登记表
3.行政检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4.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
5.行政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
6.行政检查整改完成确认书
(略) (略)
2024 年9月30日
公 开 方 式 :主动公开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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