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睢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801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睢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睢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801批实施方案的请示》(睢政报〔2024〕1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函〔2021〕705号)的相关规定,受省政府委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权,该实施 (略) 人民政府承接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睢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801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睢宁县梁集镇、金城街道、凌城镇、睢河街道。其中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5.7846公顷(含耕地5.7846公顷);建新区总规模7.740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5.7545公顷(占用农用地5.7545公顷,含耕地3.496公顷)。
二、同意你县将位于金城街道、凌城镇、梁集镇、睢河街道7.740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要求,加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防治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及时将增减挂钩收益全额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
四、你县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请组织相关部门在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时做好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024年7月1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