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 (略)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略) 消防救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略) (略)
(略) 场 (略) (略) (略)
(略) 住房和 (略) (略) (略)
国 (略) (略)
2024年11月5日
(略)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集中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充(换)电需求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略) 各县(市、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不含老国标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60V电压蓄电池的充换电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交流充电桩,由交流充电控制器 (略) 及插座组成,可为多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同时进行充电提供220V交流电源并进行管理的设施。
(二)充电柜,采用柜体结构,通过充电控制器, (略) 220V交流电,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的设备。
(三)换电柜,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具有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功能,能实现蓄电池组租赁和交换的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提供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四条全面推进外卖、快递等行业实行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对存量集中充(换)电设施进行合标化改造,鼓励引导 (略) 推广电动自行车“以换代充”新模式。
第五条综合 (略) 、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充(换) (略) 互联互通, (略) 集中充(换)电 (略) , (略) 智慧充(换)电“ (略) ”, (略) 充(换)电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建设运营企业
第六条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建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 (略) 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三)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具备突发事 (略) 置能力。
第七条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定资格,杜绝出现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现象。制定价格公示制度,明码标价,实行价费分离。
第八条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行信用承诺制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与提供场所的主体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略) (略) 政设施管理等相关要求,禁止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 (略) 项目,按照不低于0.6个/户、停放面积不小于2.2m×0.8m/辆的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按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50%的标准配建充电端口;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厂房项目,按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50%的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按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35%的标准配建充电端口;既有居民 (略) ,原则上按不低于现有电动自行车保有量100%的标准建设停车位、不少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35%的标准建设充电端口。
第十二条住建、消防和城管部门应在集中充(换)电设施施工前提供技术指导。施工时应执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略).1-20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36/T 1085-201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 (略) 自治方 (略) 理。
第十四条提供公共服务的既有和新建改造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由属地住建、自然资源、消防和城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验收,未经规划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可不参与,也可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认可委托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鼓励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各地结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情况,选择信誉好、产品质量高、服务优、经营稳定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略) 内投资建设运营。
第十六条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采购、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充(换)电设施设备产品,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三)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充(换)电设 (略) 络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建立服 (略) 理机制, (略) 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充(换)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略) 置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负责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电气、消防、防雷等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六)鼓励运营企业为充(换)电设施购买相关商业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充(换)电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第十八条集中充(换)电设施电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执行。鼓励运营主体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蓄电池租赁服务。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组织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物管会)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 (略) 业委会(物管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选取具备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作为建设主体,确定建设方案,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为 (略) 域内统筹推进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障集中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协调 (略) 内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集中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对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换)电设施产权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街道)、社区(村) (略) 集中充(换)电设施合标化整改,对不符合相关消防管理要求的,责令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限期整改,对于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运营企业,转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停电、停网、拆除等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运营监管,对协议期满不再继续运营的或因经营不善、发生违约行为无法继续运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由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引导退出并公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预付费余额退回用户、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设施。 (略) 场秩序,及时受理用户举报,严厉打击未办理相关验收等程序即投入运营、超出有效检定周期运营、未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略)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制定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严管严控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配合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配合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 (略) 建设集中充(换)电场所,指导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市 (略) :负 (略) 场监管部门引导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信用承诺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布,对经营性公共充(换)电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略) 。
(略) :负责指导各地住建部门监督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配合推 (略) 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市 (略) :负责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指导编制单位制定集中充(换)电设施相关专项规划。
市 (略) :负责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集中充(换)电设施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导集中充(换)电设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略) 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工作。
(略) :负责指导各地城管部门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已批准布点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审核,优化审批程序, (略) 管理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市国资委:负责监管企业所属公交场站、 (略) 场、 (略) 等公共场所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略) :负责集中充(换)电设 (略) 建设、改造和供电服务;为 (略) 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用电保障,提高充电设施的覆盖面;严格充(换)电设施接电环节审批,对未通过验收的充(换)电设施不 (略) ;制定充(换)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优化电力报装流程;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 (略) ”等线上线下渠道做好服务宣传工作;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充(换)电设施产权分 (略) 的配套接入工程。
文广旅、商务、体育、卫健、农业农村、教育、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加强管辖场所内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构成失信行为的,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 (略)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7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 (略)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略) 消防救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略) (略)
(略) 场 (略) (略) (略)
(略) 住房和 (略) (略) (略)
国 (略) (略)
2024年11月5日
(略)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集中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充(换)电需求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略) 各县(市、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不含老国标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60V电压蓄电池的充换电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交流充电桩,由交流充电控制器 (略) 及插座组成,可为多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同时进行充电提供220V交流电源并进行管理的设施。
(二)充电柜,采用柜体结构,通过充电控制器, (略) 220V交流电,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的设备。
(三)换电柜,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具有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功能,能实现蓄电池组租赁和交换的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提供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四条全面推进外卖、快递等行业实行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对存量集中充(换)电设施进行合标化改造,鼓励引导 (略) 推广电动自行车“以换代充”新模式。
第五条综合 (略) 、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充(换) (略) 互联互通, (略) 集中充(换)电 (略) , (略) 智慧充(换)电“ (略) ”, (略) 充(换)电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建设运营企业
第六条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建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 (略) 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三)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具备突发事 (略) 置能力。
第七条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定资格,杜绝出现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现象。制定价格公示制度,明码标价,实行价费分离。
第八条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行信用承诺制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与提供场所的主体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略) (略) 政设施管理等相关要求,禁止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 (略) 项目,按照不低于0.6个/户、停放面积不小于2.2m×0.8m/辆的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按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50%的标准配建充电端口;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厂房项目,按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50%的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按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35%的标准配建充电端口;既有居民 (略) ,原则上按不低于现有电动自行车保有量100%的标准建设停车位、不少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35%的标准建设充电端口。
第十二条住建、消防和城管部门应在集中充(换)电设施施工前提供技术指导。施工时应执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略).1-20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36/T 1085-201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 (略) 自治方 (略) 理。
第十四条提供公共服务的既有和新建改造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由属地住建、自然资源、消防和城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进行验收,未经规划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可不参与,也可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认可委托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鼓励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各地结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情况,选择信誉好、产品质量高、服务优、经营稳定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略) 内投资建设运营。
第十六条从事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采购、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充(换)电设施设备产品,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三)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充(换)电设 (略) 络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建立服 (略) 理机制, (略) 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充(换)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略) 置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负责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电气、消防、防雷等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六)鼓励运营企业为充(换)电设施购买相关商业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充(换)电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第十八条集中充(换)电设施电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执行。鼓励运营主体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蓄电池租赁服务。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组织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物管会)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 (略) 业委会(物管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选取具备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作为建设主体,确定建设方案,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为 (略) 域内统筹推进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障集中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协调 (略) 内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集中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对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换)电设施产权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街道)、社区(村) (略) 集中充(换)电设施合标化整改,对不符合相关消防管理要求的,责令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限期整改,对于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运营企业,转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停电、停网、拆除等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运营监管,对协议期满不再继续运营的或因经营不善、发生违约行为无法继续运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由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引导退出并公示、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预付费余额退回用户、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设施。 (略) 场秩序,及时受理用户举报,严厉打击未办理相关验收等程序即投入运营、超出有效检定周期运营、未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略)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制定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严管严控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配合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配合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 (略) 建设集中充(换)电场所,指导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市 (略) :负 (略) 场监管部门引导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信用承诺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布,对经营性公共充(换)电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略) 。
(略) :负责指导各地住建部门监督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配合推 (略) 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市 (略) :负责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指导编制单位制定集中充(换)电设施相关专项规划。
市 (略) :负责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集中充(换)电设施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导集中充(换)电设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略) 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工作。
(略) :负责指导各地城管部门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已批准布点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审核,优化审批程序, (略) 管理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市国资委:负责监管企业所属公交场站、 (略) 场、 (略) 等公共场所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略) :负责集中充(换)电设 (略) 建设、改造和供电服务;为 (略) 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用电保障,提高充电设施的覆盖面;严格充(换)电设施接电环节审批,对未通过验收的充(换)电设施不 (略) ;制定充(换)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优化电力报装流程;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 (略) ”等线上线下渠道做好服务宣传工作;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充(换)电设施产权分 (略) 的配套接入工程。
文广旅、商务、体育、卫健、农业农村、教育、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加强管辖场所内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构成失信行为的,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 (略)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