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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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大豆膨化与过瘤胃豆粕加工项目 | 京粮(天津)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四十路1306号 | 天津 (略) | 新建大豆膨化与过瘤胃豆粕车间,大豆筒仓,散粕仓并新增2条膨化大豆粉加工生产线,2条过瘤胃豆粕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膨化大豆粉12.5万吨,过瘤胃豆粕9万吨。本项目环保投资为247万元,占总投资的5%,主要用于废气防治设施,废水防治设施、噪声防治设施以及排污口规范化治理等。 | (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 (略) 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膨化大豆生产线大豆破碎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4#处理,膨化大豆粉碎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5#、6#处理,成品破碎、打包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7#处理后,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同通过1根不低于19米高的排气筒P15排放;过瘤胃豆粕加工生产线预处理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1#,豆粕粉碎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2#,成品破碎、打包工序工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3#处理后,处理后的废气一同通过一根不低于19米高的排气筒P17排放;膨化大豆生产线膨化、冷却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刹克龙除尘器2#,过瘤胃豆粕加工生产线膨化、冷却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刹克龙除尘器1#,与膨化冷却工序产生的异味通过喷淋塔处理后,一同通过一根不低于19米高的排气筒P16排放。其中,颗粒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喷淋塔排水,喷淋塔排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经厂区总排口排至临港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各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机油及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布袋、除尘器集尘和大豆预处理过程产生的泥土、皮壳、金属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大豆预处理过程产生的泥土、皮壳、金属定期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除尘器集尘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定期交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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