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2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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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 | 备注 |
1 | 100 万把/年锁具生产项目 | 牟平区 | (略) | 烟台丰茂 (略) | 项 (略) 牟平区工商大街 778 号,租赁已建成厂房(该厂房原作为普通仓库使用),从事锁具的生产制造。本项目占地 2000 平米,总投资 500 万元,项目建成后,年 生产 100 万把锁具。 | 1、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2、项目使用水性*烯酸防伪漆,喷漆房采取密闭措施,喷漆废气经负压收集+水帘降尘处理后,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3、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4、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浓度限值要求。 5、废机油、废漆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进行贮存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标志牌,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固废合理处置,不得随意堆弃。 | (略) 100 万把/年锁具生产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