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1002破1号之四
(略) (略) (略) (略) 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郴州 (略) 破产清算一案。 2024年3月11日, (略) (略) 裁定 (略) 审理。
本院查明:汪健向郴州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元,管理人经审查认可其债权金额*.01元;黎春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元,管理人经审查认可其债权金额 *.53 元; 张文平、左小基、许永泉、龙久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 * 元,管理人经审查认可其债权金额 *.58 元; 何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元, 管理人经审查认可其债权金额*.59元; 李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元,管理人经审查认可其债权金额*.66元。2024年6月26日, 管理人将《债权表》送交债务人和债权人核对、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上述 5笔债权人确定的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汪健、黎春山、张文平(包括左小基、许永泉、龙久安)、何健、 李伟等5位债权人确定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汪健的债权金额为*.01元;黎春山的债权金额为 *.53元;张文平、左小基、许永泉、龙久安的债权金额为 *.58元;何健的债权金额为*.59元;李伟的债权金 额为*.66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建 国
审 判 员 夏 石 婷
审判员 侯婷元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晴
书 记 员 肖 茜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 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 (略) 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 破产申 (略) 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