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废钢车间丁字跨3套除尘器 | 项目编号 | GR2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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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略) | |||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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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元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07-17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许经理 / 联系电话:* |
一、资产情况
机械设备 | 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废钢车间丁字跨3套除尘器 | 所在地 | (略) 石景山 (略) 首钢园南区废钢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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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3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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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首钢集团请示报告单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另行交纳*元拆运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或拆运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5.受让方应于《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交接拆运协议》,《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6.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6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8.本项目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 9.本项目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需电签《承诺函》(详见附件《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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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踏勘安排 |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时间:项目公示期间的工作日;预展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联系人:张萌,联系电话:*(需提前电话预约),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相关规定。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踏勘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预展期间对转让方指认的标的资产进行验核确认,认真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信息发布所载清单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报价。 2.本次转让设备为MC240除尘器设备本体3套(每台除尘器包括卷扬机1台、空压机1台、离心风机1台、除尘器本体1台、配电柜1个),并扣除设备拆除费用,上述设备于2018年8月购置,2019年12月停产后至评估基准日一直闲置,维护情况一般。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3.本次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 4.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1.*元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事项 | 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它违反转让、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成交价款或所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它违反北交所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无息返还。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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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5个工作日,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期满次日起第1个工作日10:00:00时止 (2)限时报价周期为12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0.*元 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竞买人,由该竞买人登录系统进行报价后,可以协议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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