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_1 | 处罚类别_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结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证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公示期限 | 备注 |
泸市自然资规江案处〔2023〕2号 | 违法占地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退还土地、限期拆除不合规建构筑物) | 经查:当事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江阳区通滩镇长河社区9社集体土地和部分国有土地建农家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二条 | 吴志华 | ***** | 1.责令将非法占用土地中国有建设用地部分148.3平方米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将集体土地部分1195.73平方米退还给江阳区通滩镇长河社区9社; 2.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31.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292.47平方米和混凝土硬化地面339.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12.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498.49平方米和混凝土硬化地面213.87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31.6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12.3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35737.00元。 | 2023/7/7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正常 | *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