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窗帘、隔帘等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8-16 14:00:00,更正为:2024-08-19 10: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4-08-16 14:00:00,更正为:2024-08-19 10:30:00。
1.将原采购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1.采购内容中“阳光卷帘”计量单位更正为:平方米;“阻燃遮光布”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更正为:是;“有纺布带”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更正为:是;
2.将原采购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3.2.商务要求中“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新增:④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技术参数中带“▲”标识的佐证资料【投标时用承诺函替代检验(检测)报告的,签订合同前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原件】。验收时,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的供佐证资料和履约货物进行比对验收;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将聘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测验。如有不符的,视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并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供应商投诉: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略) 财政局,联系电话:0817-*,地址: (略) 政府新区二号楼,邮编:*。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4.只有从四川 (略) (http://**)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营山县锦城街99号
联系方式:于老师 08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 (略)
地址: (略) 嘉 (略) 476号
联系方式:08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女士
电话:0817-*
四川 (略)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