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略) 萧县旗杆楼
铁矿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略) :
省水利厅于2024 (略) 提交的 (略) 萧县旗杆楼铁矿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徽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单位提交的《 (略) 萧县旗杆楼铁矿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数据不实、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水土保持评价不准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余方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去向不明、表土资源保护和利用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不完整且工程设计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附图附件不完整,以及其他非技术性错误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第3.1.3条、第4.2.1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4.1条、第4.6.4条、第4.6.5条、第4.6.14条、第4.6.16条、第5.2.1条、附录B.1、附录E,《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5条、第8条、第10-12条、第31条、第32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一)、(二)、(三)、(四)、(五)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包 (略) 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 (略) 萧县旗杆楼铁矿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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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水规划〔2024〕100号 关于上报 (略) 萧县旗杆楼铁矿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