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湖南 (略) 年产30000台起重机及2000台摊铺机结构件、机加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龙塘路以东,鱼形山路以北 |
建设单位 | 湖南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沐程 (略) |
项目概况 | 湖南 (略) 投资9000万元在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龙塘路以东,鱼形山路以北,建设年产30000台起重机及2000台摊铺机结构件、机加件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2923.76平方米,建设有1栋生产厂房及给排水、供配电、环保等相关公用辅助工程,厂房内分区设置焊接区、机械加工区、火焰下料区、激光下料区、热处理区、原料区、成品仓库、办公室以及食堂。项目建成后,年产起重机及摊铺机生产所需的销轴500万件、接叉连接头100万件、结构件20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机加工产生粉尘的工位应设置挡板、同时配备工业用集尘器进行处理,焊接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确保外排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烘干固化废气经“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外排污染物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排放限值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热处理工序产生的油雾及有机废气经“侧吸集气装置+静电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处理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高于屋顶排放。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益阳东部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布置和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加强对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厂区内按规范和环评提出的容量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淬火槽清理的金属氧化皮、废树脂粉末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边角料及收集粉尘、淬火油和*醇废包装桶收集后交由原厂家回收利用,焊渣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含油废渣、油雾过滤器废油、废油液、废机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水处理站污泥、含油废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危废暂存库,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理。 (七)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 VOCs≤0.112t/a、SO2≤0.08t/a、NOx≤0.32t/a、COD≤0.04t/a、NH3-N≤0.004t/a,总量指标纳入高新区总量控制。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两园一中心政务中心工作人员2号入口 邮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