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黔环综合〔2023〕45号)要求和县级工作安排,结合《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罗党办发〔2021〕25号),现将罗甸县纪委县监委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1.加强对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 (略) 、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安排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4.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