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达坂城中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绿境 (略) 编制的《中广核达坂城二期5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2023年3月27日第十一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14万元(环保投资67.5万元), (略) 达坂城区盐湖片区建设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线路起于中广核达坂城二期50兆瓦风电项目110千伏升压站(坐标:东经88°08′27.001″,北纬43°26′37.999″),止于中电投盐湖东220千伏汇集站(坐标:东经88°12′36.998″,北纬43°27′42.002″)。线路全线单回路架设,总长度约9.12千米,架设铁塔共计33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3.7千米。架空导线采用JL/G1A-240/30型钢芯铝绞线,全线架设双地线,地线采用2根24芯复合光缆。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相关要求。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三)工程弃方用于场内道路路基和场地平整,多余弃方按规定进行合理处置;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项目不设临时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设施依托盐湖片区基础设施齐全的民房;项目使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输电线路两侧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七)工程线路沿线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八)施工及后期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塔基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项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中广核达坂城二期5万千瓦风电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送 (略) 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