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青 (略)
地址: (略) (略) (略) 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22棚41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进宝
授权代表:张振训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略) 解#庄街道西解#庄村442号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青海省达 (略)
地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吉迈镇
邮编:#
联系人:马老师
联系电话:0975-#
投诉人2:青海中誉 (略)
地址: (略) (略) 万达中心4号7层#室
邮编:#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青海五三六九 (略)
地址:青海省果洛州久治县智青松 (略) 1号
邮编:#
2024年11月13日,青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4年达 (略) 关于全县各中小学学生食堂肉、油、蔬菜、营养餐政府采购项目(青海中誉公招(服务)2024-011包号:一)”的评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了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作出 (略) 理决定书,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该项目包一拟中标供应商青海五三六九 (略) 存在股权出质风险问题,无法满足政府采购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且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存在较大风险。
投诉事项2:青海五三六九 (略) 不论是在投资的企业还是法定代表人参与的控股企业,均存在合同借款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金融借款纠纷, (略) 罚等一系列不良信息,无法满足政府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中的商业信誉。
投诉事项3:在该项目包一的投标报价中,中标单位青海五三六九 (略) 的中标价为#.15元,而通过开标一览表显示,在有效的10家投标单位中,有6家投标单位的报价为#.15元,竟出奇的与中标价一致,我单位有理由怀疑有串通投标的嫌疑。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我机关调查核实,中标单位确实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况,中标单位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信息披露和备案。且质押股权比例仅为10%,中标单位仍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的融资活动并不影响中标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履约能力。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经我机关调查核实,中标供应商青海五三六九 (略)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财务状况报告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条件。同时,根据该公司进一步向我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略) 具有正常经营和履约能力。其次,经我机关查询“信用中国”、“中国 (略) ” (略) 站后,中标供应商青海五三六九 (略)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不存在信用不良的记录。故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我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我单位对报价一致的6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调查,均不存在以上情形,中标人青海五三六九 (略) 与其他六家企业均按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15元报价,该情形不属于法律认定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青海省达 (略)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