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建三江07号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802
地址: (略) (略) (略) 创业农场供水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保国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供热锅炉、布袋除尘器、脱硫脱硝设施正在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未通电。
以上事实,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证明内容:现场接受调查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环评及批复文件(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证明内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建设项目验收手续(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证明内容:企业已完成环保验收);
锅炉运行记录(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证明内容:企业2023年10月5日至10月11日生产记录);
2023年1-10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月报表(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证明内容:企业2023年10月5日启炉时,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
现场影视资料(提供时间:2023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 (略) 建三江农垦兴 (略) ,证明内容:企业供热锅炉、布袋除尘器、脱硫脱硝设施正在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未通电)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建三江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责令改正未启用在线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