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政府采 (略) 理决定书
理财采〔2024〕99号
一、项目编号:N*5
二、项目名称:采购4所中小学校设施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略) 龙溪街 (略) 1号世纪财富星座1幢12-办公7-24-6-3
邮编:*
被投诉人:理县教 (略)
地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122号
邮编:*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12月5日就理县教 (略) 采购4所中小学校设施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三聚氰胺板”未体现具体采购材质要求。
投诉请求1:修改“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的不合理要求为“提供所投产品参数说明书加盖供应商鲜章证明”;
投诉请求2:请求明确三聚氰胺板基材材质;
投诉请求3:请求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 (略) 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略)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