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年产5000吨木塑地板和木塑护栏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村鱼子塘组26号 |
建设单位 | 湖南壮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恒 (略) |
项目概况 | 湖南壮 (略) 成立于2022年,注册资本208万元,工商注册 (略) (略) 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村鱼子塘组26号,租赁长沙县 (略) 空置厂房用于项目建设。 项目已于2022年7月份建设完成。2022年10月8日,因项目建设前未办理环评手续,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执环罚字【2022】第249号),建设单位已于2022年10月17日缴纳罚款(编码*),详见附件4。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补办环评手续。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及措施: ①废水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本项目用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用水和生活用水。 项目冷却水基本无杂质生成,且木塑板冷却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冷却水可循环使用。木塑板冷却水因温度高,挥发量大,因此损耗量较大,损失部分由新鲜水补充,可做到废水循环不外排。 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当地居民耕地、农田灌溉使用。因此项目所产生废水对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小。 ②废气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投料和混料时的颗粒物废气;造粒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废气;挤出生产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切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废气;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破碎机破碎时产生的颗粒物废气。 投料混料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和有机废气)先采用集气罩+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再与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一起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切割成型、打磨、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各自设备自带的降尘措施处理后在厂房内呈无组织排放; 项目经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后,颗粒物和有机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排放限值;厂房外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运营阶段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外排大气污染物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 ③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生产设备噪声源均于生产车间内。采取防护措施及墙体隔声和距离的自然衰减后,项目厂界昼夜的噪声预测值全部低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因此,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的声环境影响较小。 ④固体废物影响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置于垃圾桶中,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固废收集至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采取以上措施后,固废均能无害化处置,达到环保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长沙县望仙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联系电话:0731-* (公示时间:2024年3月5日-3月12日) |
(略) 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