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略) (略)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略) (略) 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该项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用地范 (略) 荔枝沟抱坡岭东南侧,用地权属 (略) 永桂 (略) ,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8)字第0622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收回土地面积约55亩。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主体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五、征收期限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略) (略) 建设项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56号)。
七、监督举报
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其他事项
(一)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施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