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建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建设美丽哈密营造安全稳定的和谐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 (略)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略) 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 (略) 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涉及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略)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制定并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
源头管理,属地为主。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源头管理,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挥指导督促作用,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相互支援。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发挥支援作用。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体系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略) 指挥部) (略)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 (略) 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措施;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方案;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略)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区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指挥部组成及应急工作组职责具体如下:
市指挥部指 (略) 分管生态环 (略) 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副指 (略) 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气象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消防支队。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2。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 (略) 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 (略) 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处置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职责:(1) (略) 委、 (略) 指挥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综合协调;(2)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3)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展生态环境应急工作;(4)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行动;(5)定期检查环境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6)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相关信息;(7) (略) 委、 (略) 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安排,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应急管理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处置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共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以上应急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2现场指挥机构
2.2.1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 (略) 指挥部指派专人担任现场总指挥, (略) 指挥部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3.2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职责及要求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在市政府领导下,生态环 (略) 直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园区、企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防范化解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生态环境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预防
3.2.1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须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导致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或对主要河流、湖库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主要河流、湖库已经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导致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遵照《 (略)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略) 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略) 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区县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刊播通知、手机短信、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当面告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 (略) 、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 (略) 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布, (略)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
区县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略) 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确定。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 (略) 、区县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抢救受伤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属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快速转移和开展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应急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
必要时,可对层级进行调整,发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流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分级响应
4.3.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略) 政府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立即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3.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略) 政府报告,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立即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3.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略) 政府报告,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立即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6)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3.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四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请求,提供队*、物资、技术等支持,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4.4响应措施
4.4.1现场指挥和协调机制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处置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实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4.2现场污染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范围、可能影响的敏感点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截流、收集、储存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产生二次污染;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4.3转移安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4.4医学救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4.5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事发地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根据事发地监测能力、事件严重程度、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4.4.6市场监管和调控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 (略) 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 (略) 场监管和调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禁止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4.4.7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4.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发生跨地(州、市)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向相邻地(州、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5响应终止
4.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属地应急监测组应根据有关指示和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信息报告
5.1.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者、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1.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 (略) 政府或事发地区县政府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和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区县分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本级 (略) 生态环境局,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蓝信、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1.3不确定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地(州、市)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2核实信息程序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先于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要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时限报告信息。
5.3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地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略) 直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 (略) 生态环境局。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 (略) 生态环境局通报。
5.4报告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报送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的次序进行报告。
初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及初步采取的措施。
续报信息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规定分级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6.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队*保障
市指挥部要掌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略) 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5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障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7.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等体系,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并拟定应急救护保障计划,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治工作。
7.7环境责任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 (略) 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与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8预案管理
8.1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2预案评审和更新
8.2.1预案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以确保预案的持续适宜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并从中找到改进的措施。
8.2.2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发布后, (略) 生态环境局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对相关单位、人员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8.2.3预案的更新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更新:
1)日常应急管理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2)训练、演习或实际应急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3)组织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4)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
8.3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力度。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4预案修编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建立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略) 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修订。
8.5预案发布
(略) 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实施。
8.6预案解释部门
本 (略) 级专项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8月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哈政办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略)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 (略)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 (略) (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 (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略) 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 (略) 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略) 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气象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消防支队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传播引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略) 范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负责指导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方案; (略) 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或协助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发改委: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提出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建议,并负责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物资由主管部门提出并储备到位。负责完善煤电油气运部门协调机制,协调做好能源物资应急保供工作,研究制定应急条件下的能源保供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编制因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恢复重建规划。
工信局:负责组织相关企业生产和调运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以及电力供应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及群众疏散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财政局: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负责做好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安排和保障工作。
民政局: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做好灾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
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和疾病防控工作。
住建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工作,配合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城镇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参与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通畅;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公路路面污染物。
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流域的水利应急调度和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恢复;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转移工作。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成品油、天然气及应急重要 (略) 场供应。
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事发地重要生活必需 (略) 场监管,依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略) 场经营秩序。
林草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草原、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进行检测和评估,并指导生态恢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珍惜濒危*生野生动物的抢救、转移、安置;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森林草原生态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文旅局:参与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开展灭火、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及事故救援工作;负责事件现场的火灾灭火、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泄漏的隐患处置;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略) 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无线电频谱资源供给及有害干扰排查。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附件3
(略)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共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综合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汇总、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林草局、消防支队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应急监测组: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气象局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调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调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应急监测。
医学救援组:组长: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 (略) 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城镇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组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消防支队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电力、通讯保障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采储调拨工作;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做好生活类应急物资的配发、登记、回收等工作,保障群众 (略) 场供应。
新闻宣传组:组长: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网信办、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 (略) 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预警终止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类舆情信息,澄清不实言论,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调查评估组:组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林草局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分析。
专家组:组长: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性,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化工、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应急保护、气象、水文、农业、卫生等专业的专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