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仓)土征告〔2024〕5号
2024年5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 (略) 2024年度第九批次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24〕253号),批准征收建新镇建平村集体土地0.398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建新镇建平村,征收土地0.3982公顷,其中建新镇建平村其他土地0.00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925公顷;以上土地按规划用途医疗卫生用地,用 (略) 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区政 (略) 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代表区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 (略) 站中公告。自《 (略) 仓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仓征预公告〔2023〕18号)公告之日2023年5月22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略) 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