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3)26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童车60万辆及童车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 (略) (略) ,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青阳县*桥镇马塘工业园,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本技改项目不新增土地,在原有年产童车20万辆及配套童车配件项目的基础上,扩建96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购置注塑机、粉碎机、拌料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新上2条童车生产线,并对一期生产设备、公用及辅助办公生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同时增添环保设施,配套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实现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形成年产60万辆童车及1000吨塑料童车配件的生产能力。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于2022年12月5日以青科经信技改 [2022]44 (略) (略) 年产童车60万辆及童车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212-*-07-02-*)。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本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接入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和非*烷总烃废气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企业边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达标后与冷却水一起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桥镇童车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以免对道路沿线居民造成影响。项目运营期厂区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侧敏感点噪声执行2类标准。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内,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不超过0.0004吨/年、VOCs不超过0.248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应告知我局,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