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陈超
经查,2024年5月19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晋熙镇龙安村吕家老屋进行采挖,共采出214.5m3的砂石土混合物外运堆 (略) (略) 交叉口旁一个空地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杨陈超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
2.经杨陈超签名确认的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勘测草图;
3.经杨陈超签名确认的现场照片;
4.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8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堆 (略) (略) 交叉口214.5m3的砂石土混合物。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
(二)没收采出的214.5m3的砂石土混合物。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