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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9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
有限公司产能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化学工业区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化学工业区 (略) 产
能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
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该项目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神工路 18 号,拟对现有 300#
和 400#回转窑焚烧线处置能力进行挖潜,处置规模从 60000 吨/年扩
大至 80000 吨/年;新建一条废酸碱物化处理线,处置能力为 6500 吨/
年;新建一个 IBC 周转桶清洗间。项目实施后,全厂危废焚烧处置能
力从 * 吨/年提高到 * 吨/年,新增危废物化处置能力 6500
吨/年,其中,处置外收危废 * 吨/年,一般工业固废 3000 吨/年,
处置自产废物 3344 吨/年。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格 (略) 编制了《报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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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焚烧烟气处理系统排水等经废水
处理站预处理后,与锅炉排水、冷却排污水一并纳入无机废水管网排
放,无机废水总排口中相关污染物浓度 (略) 《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DB31/199-2009)表 2 二级标准限值,废水处理站出口一类重
金属污染物浓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
表 1 限值。物化处理车间盐酸处置废水纳入有机废水管网排放,有机
废水总排口中相关污染物应满足企业与中法水务签订的纳管协议要
求。生活污水纳入生活污水管网排放。
2、危险废物焚烧炉的配*要求和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含氧量、烟气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效率、焚毁去
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略)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31/767-2013)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20)的有关规定。
扩 能 后 的 300# 和 400# 焚 烧 烟 气 依 托 现 有 处 理 设 施 和 排 气 筒
(DA001、DA005)排放,新增物化处理线废气经新建碱洗塔预处理
后送焚烧线作助燃风。排气筒出口中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
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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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2013)表 2 限值,
氮氧化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满足《危险废物
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 3 限值,非*烷总烃满足上
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1 限值,臭气
浓 度 和 氨 满 足 上 海 市 《 恶 臭 ( 异 味 )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31/1025-2016)表 1、表 2 限值。新增 IBC 周转桶清洗间废气依
托现有桶装仓库处理设施和排气筒(DA002)排放,排气筒出口中非
*烷总烃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表 1 限值。
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 VOCs 监控点满足《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1 限值,厂界
处 一 氧 化 碳 、 二 氧 化 硫 、 二 氧 化 氮 达 到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
(GB3095-2012)二级标准,颗粒物、氯化氢、非*烷总烃、氟化物、
锰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
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表 3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氨、硫化
氢 和 臭 气 浓 度 达 到 上 海 市 《 恶 臭 ( 异 味 )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31/1025-2016)表 3、表 4 周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规定预留环
境监测采样平台及采样孔。应落实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降低非正常工况排放概率,确保达标。
3、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
确 保 厂 界 噪 声 满 足 《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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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4、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固废法》 (略) 有关规定,
妥善处理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中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5、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
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6、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
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
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7、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
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9、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
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
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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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施工
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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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28 日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
限公司、 (略) 环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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